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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三十七条技术评定、毕业证书和文凭颁发向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以及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在入学前受完普通中等教育的学生颁发职业技术(等、级、种)证书和普通中学毕业证书,或职业技术(等、级、种)证书,向特别优秀毕业生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向由于某些原因而没有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入学前受完普通中等教育的学生颁发职业技术(等、级、种)文凭,向特别优秀生颁发优秀文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