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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发挥巨大作用,同时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也日趋暴露。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分析我国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尽快制定专门法并不断完善。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对策
1引言
企业竞争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激烈,商业秘密作为竞争大战的中不二法宝一旦遭到侵害将造成不可预估的损失。为了保障各项经营活动稳步开展,我国亟需在法律层面对商业秘密实施有效保护,对侵权行为进行严惩。
2商业秘密的概念
1993年9月2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我国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现状
商业秘密作为专业术语最先出现在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侵权方式等第一次作了详细规定;1995年《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加强保护力度;1997年3月《刑法》首次提出侵犯商业秘密罪,在法律制裁方面发出最有力声音;2007年《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违反商业秘密保密条款的法律责任。
从上述情况看,现阶段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规范存在于不同部门法中,缺失专门法律予以保护。实践中,规定不明确、侵权行为认定困难、赔偿难执行等造成侵犯商业秘密审判问题多。2014年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一则关于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案例,其诉讼过程和判决结果凸显了我国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4案例情况
4.1案例概要
原告河南新乡金龙铜管,被告江西鹰潭耐乐铜业。金龙铜管是全球最大的精密铜管生产企业,拥有全套完备生产技术。2005年8月,金龙铜管技术骨干10余人辞职来到耐乐铜业工作,泄露涉密图纸和技术。2006年2月,金龍铜管将耐乐铜业等告上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同时请求法院调取和保全证据。该案件2013年10月由上海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耐乐铜业获取并且使用了原告的涉案技术秘密,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40万元)等民事责任。
4.2案例详情
诉讼过程始于2006年2月,仅管辖权就争辩了两年,上海中院审理了五年于2013年10月才作出一审判决,2014年上海高院作终审判决,整个诉讼过程历时八年之久;2006年5月至2007年6月间,新乡市中院取证和证据保全遭到阻挠,困难重重;赔偿方面,法院认为原告以无法计算原告具体损失以及被告非法获利,最终酌情确定赔偿被告40万元。
从上述案例详情介绍来看,本案虽然最终以金龙铜管胜诉而告终,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也得到了相应的惩治,但是商业秘密界定之难、取证过程之艰、诉讼时间之久、赔偿额度之低都不得不引发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问题的思考。
5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5.1缺乏专门法
从立法现状可以看出,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都散落不同法律法规中,如:《民诉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不同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各不相同,造成内容很难达成统一、协调,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5.2举证困难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而变得困难重重。上述案件中,侵权人隐匿证据设置障碍,地方政府保护主义也使案件取证艰辛异常。
5.3损失计算困难
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商业秘密认定机构和损失计算标准,法院只能酌情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裁定赔偿金额。这样一个酌定数额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比较保守的[5]。
5.4诉讼时间长
案件本身事实清楚,但因属地管辖异议、取证、技术鉴定、损失计算困难等将案件一拖拖至8年,如此之久的诉讼大战对双方特别是被侵害方的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损害非常巨大。
5.5处罚力度低
我国单一的补偿性赔偿,与国际上相比制裁力度相较过轻,造成侵权人无惧处罚。另外我国法律中一般把“重大损失”界定为“50万元及以上”,但如上述案例最终将损失赔偿定为40万元,不构成“重大损失”,造成入罪定刑困难。
6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措施
6.1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草案已于2005年提交国务院法制局,但十几年过去了仍未发布。我国应加快立法进程,结合商业秘密的特点并增强实际操作性,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提高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高度。
6.2确定损害赔偿办法
商业秘密权人经济损失的数额是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和实施处罚的基础。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评估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借鉴专业人士经验,规范评估机构操作,保证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公平和公正[7]。
6.3限定诉讼时长
根据技术秘密具有时效性的特点,应当在法律中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审结时间,对于特别重大或复杂案件可适当延时。像上述“8年审判之战”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不能无限制拖延诉讼时长。
6.4加大处罚力度
为震慑不法侵权者,我国应参考英美等国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的处罚规定,增设惩罚性赔偿金,加大对权利人的保护,加重了对侵权人的经济性制裁。
7结语
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商业秘密的巨大利益诱惑导致侵权行为越来越多。我们应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加快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进程,完善立法,严格执法,促进市场经济有序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1]朱庆华、杨坚争等.信息法教程[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第165-167页.
[2]金龙铜管胜诉耐乐铜业侵害商业机密:输了时间金钱.[EB/OL].(2013-12-04).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gsnews/20131204/014217519001.shtml.
[3]世界铜管业龙头金龙集团八年商业秘密侵权案结局落尘埃.[EB/OL].(2013-12-02).http://cf.dahe.cn/2013/12-02/18870.html.
[4]余学文.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J].法制博览.2012(11):110.
[5]知识产权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耐乐铜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EB/OL].(2014-03-15).http://www.court.gov.cn/zgcpwsw/sh/zscq/201403/t20140315_527855.htm.
[6]孙从轩.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5(2):279-283.
[7]汪胜.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3-15.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对策
1引言
企业竞争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激烈,商业秘密作为竞争大战的中不二法宝一旦遭到侵害将造成不可预估的损失。为了保障各项经营活动稳步开展,我国亟需在法律层面对商业秘密实施有效保护,对侵权行为进行严惩。
2商业秘密的概念
1993年9月2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我国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现状
商业秘密作为专业术语最先出现在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侵权方式等第一次作了详细规定;1995年《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加强保护力度;1997年3月《刑法》首次提出侵犯商业秘密罪,在法律制裁方面发出最有力声音;2007年《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违反商业秘密保密条款的法律责任。
从上述情况看,现阶段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规范存在于不同部门法中,缺失专门法律予以保护。实践中,规定不明确、侵权行为认定困难、赔偿难执行等造成侵犯商业秘密审判问题多。2014年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一则关于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案例,其诉讼过程和判决结果凸显了我国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4案例情况
4.1案例概要
原告河南新乡金龙铜管,被告江西鹰潭耐乐铜业。金龙铜管是全球最大的精密铜管生产企业,拥有全套完备生产技术。2005年8月,金龙铜管技术骨干10余人辞职来到耐乐铜业工作,泄露涉密图纸和技术。2006年2月,金龍铜管将耐乐铜业等告上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同时请求法院调取和保全证据。该案件2013年10月由上海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耐乐铜业获取并且使用了原告的涉案技术秘密,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40万元)等民事责任。
4.2案例详情
诉讼过程始于2006年2月,仅管辖权就争辩了两年,上海中院审理了五年于2013年10月才作出一审判决,2014年上海高院作终审判决,整个诉讼过程历时八年之久;2006年5月至2007年6月间,新乡市中院取证和证据保全遭到阻挠,困难重重;赔偿方面,法院认为原告以无法计算原告具体损失以及被告非法获利,最终酌情确定赔偿被告40万元。
从上述案例详情介绍来看,本案虽然最终以金龙铜管胜诉而告终,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也得到了相应的惩治,但是商业秘密界定之难、取证过程之艰、诉讼时间之久、赔偿额度之低都不得不引发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问题的思考。
5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5.1缺乏专门法
从立法现状可以看出,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都散落不同法律法规中,如:《民诉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不同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各不相同,造成内容很难达成统一、协调,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5.2举证困难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而变得困难重重。上述案件中,侵权人隐匿证据设置障碍,地方政府保护主义也使案件取证艰辛异常。
5.3损失计算困难
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商业秘密认定机构和损失计算标准,法院只能酌情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裁定赔偿金额。这样一个酌定数额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比较保守的[5]。
5.4诉讼时间长
案件本身事实清楚,但因属地管辖异议、取证、技术鉴定、损失计算困难等将案件一拖拖至8年,如此之久的诉讼大战对双方特别是被侵害方的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损害非常巨大。
5.5处罚力度低
我国单一的补偿性赔偿,与国际上相比制裁力度相较过轻,造成侵权人无惧处罚。另外我国法律中一般把“重大损失”界定为“50万元及以上”,但如上述案例最终将损失赔偿定为40万元,不构成“重大损失”,造成入罪定刑困难。
6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措施
6.1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草案已于2005年提交国务院法制局,但十几年过去了仍未发布。我国应加快立法进程,结合商业秘密的特点并增强实际操作性,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提高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高度。
6.2确定损害赔偿办法
商业秘密权人经济损失的数额是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和实施处罚的基础。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评估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借鉴专业人士经验,规范评估机构操作,保证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公平和公正[7]。
6.3限定诉讼时长
根据技术秘密具有时效性的特点,应当在法律中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审结时间,对于特别重大或复杂案件可适当延时。像上述“8年审判之战”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不能无限制拖延诉讼时长。
6.4加大处罚力度
为震慑不法侵权者,我国应参考英美等国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的处罚规定,增设惩罚性赔偿金,加大对权利人的保护,加重了对侵权人的经济性制裁。
7结语
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商业秘密的巨大利益诱惑导致侵权行为越来越多。我们应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加快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进程,完善立法,严格执法,促进市场经济有序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1]朱庆华、杨坚争等.信息法教程[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第165-167页.
[2]金龙铜管胜诉耐乐铜业侵害商业机密:输了时间金钱.[EB/OL].(2013-12-04).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gsnews/20131204/014217519001.shtml.
[3]世界铜管业龙头金龙集团八年商业秘密侵权案结局落尘埃.[EB/OL].(2013-12-02).http://cf.dahe.cn/2013/12-02/18870.html.
[4]余学文.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J].法制博览.2012(11):110.
[5]知识产权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耐乐铜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EB/OL].(2014-03-15).http://www.court.gov.cn/zgcpwsw/sh/zscq/201403/t20140315_527855.htm.
[6]孙从轩.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5(2):279-283.
[7]汪胜.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