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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环保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环保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601号)、《关于〈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86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推进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我们结合山东实际,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