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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中,正式引入了国际上广泛运用的不可抗辩条款。该条款的引入,必将对保险业的经营和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本文将首先阐述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和意义,然后分析该条款在实际运营中存在的问题,最后笔者将立足于法律角度提出完善该条款的建议。
关键词:不可抗辩条款;存在问题;对策与建议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涵义及设立的意义
不可抗辩条款(incontestable clause),又称不可争条款。我国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立,其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有效避免了保险人一方发生道德风险。由于大多人寿保险合同一般属于长期性合同。承保期内,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也不可避免发生变化。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可能就会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借口,拒付保险金,这势必损害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有效地限制了保险人滥用抗辩权。
其次,切实维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不可抗辩条款之机理,在于通过限制保险人行使抗辩权的期间,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和信赖利益。一旦保险人滥用抗辩权的案例发生过多,势必将极大地挫伤投保人的积极性,损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不可抗辩条款有着维持保险单的金融交易功能的作用。人寿保险单也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寿险保单可以转让,也可以设定权利质押成为担保的工具。
二、 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问题
(一)未对适用何种保险合同做出规定
在我国的《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被放在了“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中。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我们完全可以理解为不可抗辩条款既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但是,财产保险合同大多是一年期的短期合同,故不可抗辩条款规定的两年抗辩期放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自然就不适用了。
(二)未对被保险人在两年内死亡的情形做出规定
我国不可抗辩条款所表达的含义是:合同成立经过两年时间,无论此时被保险人是否仍然存活,保险人都不能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存在与否不影响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即使被保险人死亡了保险人都不能解除合同。 在现实生活当中,可能存在着被保险人在两年期内死亡,受益人等到两年后才向保险公司理赔的情况。然而,此时两年抗辩期已过,保险人无法主张解除保险合同。这对保险人一方不利。
(三)未对保险合同何时成立做出规定
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要约,保险人承诺后,合同便宣告生效。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承诺的证明问题常常存在着诸多争议。如果未对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做出更好的规定,就会直接影响不可抗辩条款中抗辩期起点时间的确定。
三、对完善不可抗辩条款的建议
(一)明确规定不可抗辩条款仅适用于长期性的人身保险合同
对于长期性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而言,身体健康状况变化较大,举证难度大,故采用不可抗辩条款能更好地保护投保方。相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而言,财产保险合同大多期限为一年,不能达到《保险法》中所规定的“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相关规定,并且财产保险合同举证更容易,因此,没有必要采用不可抗辩条款。
(二)明确将被保险人需生存至两年期满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之一
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被保险人在两年内死亡,受益人在两年之后才申请理赔的情况。因此,《保险法》需要对被保险人在两年期内过世的情况作为除外责任。对此,可以借鉴美国的不可抗辩条款:“本合同在被保险人生存期内,有效期经过二年后,定为不可争。” 这样规定能够更好使保险公司维持正常经营。
(三)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现目前,我国保险法仍然并未对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可以在投保日、保单签发日、保单生效日中,选择一个更易确定的日期作为可抗辩期的起算日。若以保单签发日为起算日则有利于被保险人,而以保单生效日为可抗辩期的起算日则更有利于保险人。立法机构应当在两者之间进行更好地权衡。
参考文献:
[1]陈晓安,孙蓉. 国际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业的影响及我国的选择[M].保险研究,2011(3).
[2]梁鹏.保险人抗辩限制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3]樊启荣.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
关键词:不可抗辩条款;存在问题;对策与建议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涵义及设立的意义
不可抗辩条款(incontestable clause),又称不可争条款。我国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立,其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有效避免了保险人一方发生道德风险。由于大多人寿保险合同一般属于长期性合同。承保期内,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也不可避免发生变化。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可能就会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借口,拒付保险金,这势必损害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有效地限制了保险人滥用抗辩权。
其次,切实维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不可抗辩条款之机理,在于通过限制保险人行使抗辩权的期间,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和信赖利益。一旦保险人滥用抗辩权的案例发生过多,势必将极大地挫伤投保人的积极性,损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不可抗辩条款有着维持保险单的金融交易功能的作用。人寿保险单也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寿险保单可以转让,也可以设定权利质押成为担保的工具。
二、 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问题
(一)未对适用何种保险合同做出规定
在我国的《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被放在了“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中。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我们完全可以理解为不可抗辩条款既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但是,财产保险合同大多是一年期的短期合同,故不可抗辩条款规定的两年抗辩期放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自然就不适用了。
(二)未对被保险人在两年内死亡的情形做出规定
我国不可抗辩条款所表达的含义是:合同成立经过两年时间,无论此时被保险人是否仍然存活,保险人都不能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存在与否不影响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即使被保险人死亡了保险人都不能解除合同。 在现实生活当中,可能存在着被保险人在两年期内死亡,受益人等到两年后才向保险公司理赔的情况。然而,此时两年抗辩期已过,保险人无法主张解除保险合同。这对保险人一方不利。
(三)未对保险合同何时成立做出规定
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要约,保险人承诺后,合同便宣告生效。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承诺的证明问题常常存在着诸多争议。如果未对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做出更好的规定,就会直接影响不可抗辩条款中抗辩期起点时间的确定。
三、对完善不可抗辩条款的建议
(一)明确规定不可抗辩条款仅适用于长期性的人身保险合同
对于长期性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而言,身体健康状况变化较大,举证难度大,故采用不可抗辩条款能更好地保护投保方。相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而言,财产保险合同大多期限为一年,不能达到《保险法》中所规定的“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相关规定,并且财产保险合同举证更容易,因此,没有必要采用不可抗辩条款。
(二)明确将被保险人需生存至两年期满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之一
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被保险人在两年内死亡,受益人在两年之后才申请理赔的情况。因此,《保险法》需要对被保险人在两年期内过世的情况作为除外责任。对此,可以借鉴美国的不可抗辩条款:“本合同在被保险人生存期内,有效期经过二年后,定为不可争。” 这样规定能够更好使保险公司维持正常经营。
(三)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现目前,我国保险法仍然并未对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可以在投保日、保单签发日、保单生效日中,选择一个更易确定的日期作为可抗辩期的起算日。若以保单签发日为起算日则有利于被保险人,而以保单生效日为可抗辩期的起算日则更有利于保险人。立法机构应当在两者之间进行更好地权衡。
参考文献:
[1]陈晓安,孙蓉. 国际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业的影响及我国的选择[M].保险研究,2011(3).
[2]梁鹏.保险人抗辩限制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3]樊启荣.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