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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源于国际贸易之中,是银行(保理商)基于与债权人所签订的保理协议,为债权人以赊销方式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等信用销售时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销售户账的管理、信用风险担保等中的一项及以上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随着国际贸易在全球范围内的飞速发展,买方市场逐渐形成,买方在交易中掌握着主动权。保理业务极大的迎合了当今形式下买方市场的需求,其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结算方式,迎合了国际贸易结算新趋势,弥补了风险较大但简便灵活的赊销、承兑交单等国际贸易方式的不足之处,因此半个多世纪以来保理业务发展迅猛。西方发达国家自上世纪六十年代陆续开展现代意义的保理业务,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保理市场。我国保理业务在近些年才兴起,发展速度较快,但由于保理相关理论和制度极不完善。学术界对保理研究也在初级阶段,对保理的法律性质界定还存在争议、对保理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区别也相对模糊。此外,我们关于保理的法律规制不健全、纠纷解决方式单一、行业监管缺位、配套制度不健全。这就要求我们事实求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快制定出满足我国发展需求的保理法律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本文从两个典型保理案例入手,揭示我国现今保理业务司法实务中遇到的困境,进而分析保理业务的基本原理,从我国保理业务现状出发揭示我国保理业务面临的问题,尤其是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比较研究西方发达国家保理业务法律规制现状,最后,对我国保理业务法律规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并分析在我国发生的两起典型保理案例,从审判实践角度直观揭示出保理业务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困境、法律难题,并引出本文讨论的中心。第二部分,分析保理业务的基本原理,包括保理的基本法律内容、法律基础、法律关系等。第三部分,着重分析我国保理业务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并对保理业务法律规制进行比较研究。第四部分,对我国保理业务法律规制提出完善建议,包括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保理业务相关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