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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于计算机硬盘或网络服务器以及其他介质上的电子信息,或者案件相关人员在使用微信、短信、E-mail等过程中留下的电子信息逐渐成为刑事诉讼的证据材料,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派出所民警在办此类案件时,要注重电子数据的来源的真实性、保管链条的完整性,要对电子数据的证据证据效力综合审查,以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