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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是指拥有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的业主或者拥有该区分建筑物使用权的使用人,将该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统称。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快速增长与市场竞争的双重作用下,越来越多的自由职业开始涌现,中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随之发展起来,由于其在经营之初无法负担使用经营场地所需的成本,于是开始在住宅中进行经营活动,“住改商”由此应运而生。2002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体现了国家对于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视和鼓励,2015中央政府报告中又明确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口号,为人民大众创业注入了强心剂。在经济、政策和法律的共同推动下,“住改商”开始遍布全国。但是随之而来的是“住改商”行为人与利害关系业主之间的利益冲突等一系列问题。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均对于“住改商”问题进行了规定,给予了“住改商”合法化的空间,要求“住改商”行为人在设立“住改商”时应当征得全体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利害关系业主对此享有表决权。但是实践中,很多“住改商”行为人并没有经过利害关系业主表决这一环节,直接设立“住改商”从事经营活动,并给利害关系业主带来不利影响,影响了利害关系业主的居住权益,而利害关系业主对于“住改商”行为所享有的权利过于单一,导致无法有效规制“住改商”行为,维护自身利益。研究多元主体模式下“住改商”法律规制问题的核心目的在于帮助利害关系业主摆脱维权难的困境,运用多元主体即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加上利害关系业主,共同就“住改商”行为进行规制。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利益的代表者;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之间签订了物业合同,其职责就在于维护业主的权益和小区整体的日常管理。故将二者纳入多元主体之中,共同规制“住改商”行为。论文以“住改商”法律规制的现状作为研究的切入点,明确目前“住改商”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利害关系业主权利单一,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并且权利行使没有保障。第二,业主委员会对于“住改商”的规制仅体现在“住改商”设立阶段,且现行规定没有明确赋予业主委员会规制“住改商”的权利。第三,物业服务公司职责范围过窄,不参与“住改商”的规制;然后进行域外“住改商”法律规制的比较法考察,分析出完善我国多元主体模式“住改商”法律规制的经验和启示;最后构建和完善我国多元主体“住改商”法律规制的模式,即赋予利害关系业主、业主委员会规制“住改商”的权利,扩大物业服务公司职责范围,使其对“住改商”进行规制。在构建和完善多元主体法律规制“住改商”模式的基础之上,还应当强化行政监督,该监督包括对“住改商”的监督,主要是对“住改商”行为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的审批,也包括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规制“住改商”的监督,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在规制“住改商”问题上提供协助和指导,最大限度维护利害关系业主的居住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