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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由无锡市首创的“河长制”因其显效性、创新性与推广性,得到了社会各界诸多的赞誉与期待。然而,作为一项还未经过充分理论论证与实践检验的新生制度,“河长制”在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也催生了诸如“人治主义”、“短期效应”、“被动应对”等质疑与批判。“河长制”究竟是什么?它在当下是否可行?在可行性已备受认可的前提下目前的“河长制”应当如何进行改革与创新?以上问题的回答无疑决定了这一制度的命运。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当今中央政府对我国现代化的新认识、新主张,作为总揽全局、最高层面的发展目标和价值追求,已成为思考我国各项体制性改革的出发点与归宿点,在传统的制度理论以及生态文明制度观点对于“河长制”的解释力捉襟见肘之时,其必能为“河长制”的研究带来启迪和指引方向。本文在界定“河长制”、国家治理现代化等相关概念及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河长制”的具体实践样态,肯定“河长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野下的价值与优势,同时指出现阶段的“河长制”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在治理方式、治理理念、治理主体上存在着“人治”与“法治”、“利益”与“人本”、“一元”与“多元”等矛盾与问题,并从法律制度建设较为滞后、生态优先理念相对淡薄、多元治理机制尚未形成等方面分析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尽管现阶段的“河长制”存在着一定的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悖之处,但从其在我国的发展趋势及产生的环境效益来看还是利大于弊的,应倡导其在我国的生存发展。最后,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野,从法治、德治、共治三大层面出发,寻求“河长制”的改革与创新趋向。具体可通过追求“河长制”的法律制度构建、强化“河长”的道德自律意识与公民的生态自觉意识、引入“民间河长”、“企业家河长”等多元主体参与等方式来构建新型的“河长制”,实现水环境的标本兼治、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