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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自由经济制度的蓬勃发展,标准化产品交易的日益频繁,为便捷交易、节约成本,合同格式条款旋即大量流行。特别是对国家经济稳健发展不可或缺的银行业,其合同格式条款所占比例几乎到了100%。虽然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滥觞乃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银行业格式条款常常充当了经济强者压迫经济弱者之工具,从而使弱者在合同上承担着更多的负担和危险。同时,在现代社会中银行业格式条款的大量存在使得传统的“契约自由”原则成为了一种虚构,致使它走向了契约自由的反面并对契约正义构成了严重冲击。因此,如何加强对银行业格式条款的规制,维护契约之正义,并使经济上处于强势的银行业不能假借契约自由之名压榨消费者,已成为现代法律所应担负之义务。本文采用了实证分析和对比研究的方法对银行业格式条款的相关问题予以了深入探讨。作者不求在理论上有所创新和突破,但求通过调查和实践能对银行业格式条款有更加深入的理解,有益于今后的实践工作。本文除引言和结论之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基本问题。首先,作者对本文所探讨的银行业予以了界定,并阐述了银行业格式条款的定义及特征。其次,作者详细分析了银行业格式条款所产生的客观上和理论上的原因。最后,作者指出由于经济的发展以及利益的驱动使得银行业格式条款大有滥觞之势,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并使社会公平正义观念受到了严重的挑战,故应对银行业格式条款予以法律规制。第二部分探讨了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对银行业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作者通过对世界上有关格式条款的四部典型立法的简要介绍和分析,以希可以洋为中用,对下面提出如何规制我国银行业格式条款提供参考。第三部分作者从实证的角度具体列举了银行业格式条款在现实生活中的种种表象,并具体分析了其存在的严重不公平性,同时指出这些格式条款的存在不仅侵犯了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而且也构成了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违反。第四部分详细介绍了我国对银行业格式条款规制的现状,剖析了我国在规制银行业格式条款方面的不足。首先在立法上,当前我国并没有规制银行业格式条款的专门法律条文或立法,只有规制银行业格式条款的一般性法律规范,它们缺乏统一性且多有重复和矛盾之处。近几年来,上海、浙江、重庆等省市相继出台的关于规制格式条款的地方性法规,无一例外地都没有把银行业的格式条款纳入规制范畴之内,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缺陷。其次在司法上,由于现阶段我国司法机制不够完善并受到传统契约自由理论的影响以及银行在诉讼中所拥有的经济上的超级优势,致使法院对银行业格式条款的审查态度仍然偏于保守,再加上银行业经常把行业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直接规定为格式条款的内容,而法院的疏于审查就导致了应该被确认为无效的不公平的银行业格式条款被赋予法律效力。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如何完善对银行业格式条款的规制。作者主要从立法、司法以及行政监督这三个方面就如何完善对我国银行业格式条款的规制发表了自己的浅见。首先在立法上,通过完善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规则以及完善相关规范的法律后果等来规制银行业格式条款。其次在司法上,通过法官群体职业素养的提高,对相关银行业格式条款立法的严格执行以及对民法原理的灵活运用来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正义。最后,鉴于银行业格式条款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同时其与行政法规、规章间千丝万缕的联系,笔者就提出了对银行业格式条款予以行政规制的相关措施。由于每一种规制手段都有着自身的优点和缺点,因此,我们应以立法规范为基础,以事前的行政规范和事后的司法控制相结合,构成一个规范银行业格式条款的系统工程,才能使银行业格式条款更好地发挥其提高交易效率并服务于大众消费者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