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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由于市场机制的有限性,居民的住房需求无法完全通过市场调节。部分居民尤其是那些中低收入的家庭往往会缺乏支付房款的能力,无法仅仅靠自身力量来解决基本的住房问题,必须由政府对他们提供各种形式的支持,即政府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在社会二次分配的过程中对住房分配实行干预,以尽可能实现最大程度的社会公平。加强保障房建设,构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序提供保障性住房,一方面,可以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另一方面,给予市场理性的预期,减少对高房价的恐慌以及炒房预期。达到消灭房产泡沫,抑制房价的目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它与广义上的公共住房含义大致相同。城市保障性住房一般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公共租赁房四种。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城镇廉租房是指政府(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宅。限价商品房,是指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限制套型比例,限定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以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招标确定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合理的住房保障资金分配有利于调整住房需求,间接优化商品房市场结构。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有利于降低房地产市场的风险。间接地起到增加市场上中低档商品房供应的效果,中低档商品房供应量增加,房地产市场上住房均价自然会有所下降。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住房新体制,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相对于原来的福利性住房制度,新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优化住房资源配置,提高住房资源的配置效率。住房保障制度有利于稳定经济发展,安居才能乐业,实施住房保障,为劳动者提供体面、安全的住房,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自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保障房建设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过程。目前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制度覆盖面小、财力薄弱地区的住房保障资金不足、保障机构不健全、面向低收入家庭租赁的房源不足等诸多问题,相关法律、配套措施、规定都不甚完善.在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解决保障住房建设资金,保障住房建设质量;保障住房申请审批,租售保障性住房后续回收利用等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和争议。鉴于我国城镇保障性住房存在的诸多问题。借鉴美国联邦政府为中低收入者提供廉价住房而制定的主要政策;欧美住房保障模式:英美自由主义社会模式,例如英国的公房整体出售计划、房租补贴计划。又如斯堪的纳维亚的北欧模式,此模式中国家几乎涵盖所有社会保障内容的主导性角色,高水平的累进税制与女性高就业比例,大陆性法团主义模式;租房政策日本的公营住宅法等,分析各国住房保障制度和保障政策的特点,提出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应学习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和措施。健全和完善城市保障性住房制度应遵循适度保障、水平协调、保障水平刚性、市场主导、循序渐进、社会公平性、分层次保障、动态调整等原则,应明确住房保障的基本标准,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完善住房租赁补贴方式,建立中央及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保障房建设的支持政策,健全和完善我国低收入家庭的准入、轮候及退出的三位一体运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廉租住房保障职能及责任,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完善住房租赁补贴方式,逐步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增加适合低收入家庭的租赁房源。建立中央及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支持政策。加快住房保障的立法进程,依法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低收入家庭的划分标准。严格贯彻落实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积极探索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通过明晰产权,明确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中的收益权。建立并完善退出机制,建立存量经济适用住房的内循环机制,提高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能力和保障覆盖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