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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因其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在最近几年迅速发展壮大,在政府重视,民间积极的推动下,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必将与中国经济一同高速发展。同时,由于立法的滞后,我国目前仍未出台一部统一的融资租赁法,目前对融资租赁的监管规定多散见于《合同法》、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当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面临破产清算的情形下,对融资租赁合同处理在法律规定上仍捉襟见肘。本文第一章对融资租赁及破产进行了简要概述。第二章从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出发,认为融资租赁系从英美法系的美国起源并发展,对融资租赁法律实质的理解应当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弱化大陆法系的物权观念,在个案分析破产程序中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到的问题。第三章讨论了承租人破产时融资租赁的处理规则,主要分析了出租人的破产取回权、承租人的待履行合同选择权以及破产取回权和待履行合同选择权发生冲突时的处理规则,并具体讨论了承租人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的计算规则,同时提出了解决承租人破产时处理融资租赁合同的新方案即赋予承租人的租赁物转租权。第四章讨论了出租人破产时融资租赁的处理规则,主要分析了出租人待履行合同选择权,讨论了出租人是否选择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对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并得出为了各方的利益,出租人应当选择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结论,本章还提出了破产财产信托管理的解决方案。最后一章讨论了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中的破产隔离,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在我国迅速发展的一种融资模式,本文讨论了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实现破产隔离的两大方面即“设立能够实现破产隔离的特殊目的载体”和“实现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同时分析了在实现破产隔离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中破产出租人或破产承租人的相关处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