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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性作为证据法领域的基础性概念,在英美国家占据着极为核心的地位。由于诉讼模式及法律理念的不同,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在关联性的立法和实践方面呈现出较大的差异,前者对关联性予以极高的重视并以此为基础构建自身证据法体系,后者则对关联性不表示过多的兴趣,而仅将其作为一个铺垫性范畴附属于证据概念而存在。我国传统偏向于大陆法系模式,对关联性的立法和研究均未能赋予足够的重视,并导致实践中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功用得不到长足的发挥。随着当下两大法系的相互借鉴以及国内司法改革与证据立法呼声的高涨,关联性的研究在学界亦重新凸显其重要性。在本文中,笔者拟对关联性领域的基础性问题,即关联性的内涵、性质及判断因素等进行分析研究,并结合当下中国立法,提出自己对关联性问题的理论见解和立法建议。本文共分绪论、正文、结论和参考文献四大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包括四章内容,主要运用比较法、法哲学及理论逻辑分析的研究方法。以下笔者对各章的内容作出简要概述:第一章:关联性的内涵辨析与性质界定。该部分为关联性内容的总体把握。笔者将从关联性的定义和内涵出发,结合中外学者的不同界定及自身对关联性这一范畴的理解,为其内涵和性质作出相应定位,并对以往学界部分观点提出自己的认识与见解。第二章:两大法系关联性的立法比较。本章是本文重点部分之一。在该章内容中,笔者将以第一节“两大法系的不同关联性立法模式”中对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在立法上对关联性的不同态度进行比较,并在第二节“两大法系不同的关联性立法模式之原因分析”对造成其差异的三个主要制度性原因——法庭结构、庭审方式和诉讼模式——进行比较法上的考察分析。第三章:关联性的判定——逻辑、经验以及科学证据。本章亦为本文重点部分之一。在前两章的基础上,笔者将对关联性判定中的两大关键影响因素——逻辑和经验规则——提出自己的分析理解。同时,笔者将并结合当下飞速发展的科学证据对该问题作一简要说明。第四章:我国关联性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完成前三部分阐述之后,笔者将立足于中国现行立法,探讨关联性相关规则在我国未来证据立法中的实现可能性,并通过对三个主要方面即证据准入、证据评价和关联性相关辅助立法的考察,提出关联性立法构建的可能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