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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论题是莱布尼茨自然正义理论,研究对象与核心概念是莱布尼茨自然正义。在莱布尼茨正义理论中,自然正义是一个复合概念,由“自然”和“正义”两个单元要素组成,可以把两个要素拆开理解,也可以放在一起理解。若拆开理解,“正义”是名词、主词,“自然”是形容词、谓词,表示一种方式和解读模式。还原成完整的句子就是“正义是自然的”,它与“正义是人为的”相对。若放在一起理解,“自然正义”自身就表达一个完整的意思,它意指古典自然正义传统。就本文而言,我之所以选取“自然正义”而不是“神圣正义”作为研究对象,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理由:
其一,自然正义更适合以哲学的方式去追问正义的来源、根据和内容,而这恰恰是莱布尼茨一生都在强调的从启示神学转向自然神学的关键所在,更明显的证据是莱布尼茨生前出版的唯一专著取名为《神义论》并不是莱布尼茨最初意愿,而是出版商为了增加“噱头”所为,他原来题目是《一般哲学与自然神学之基础》。其二,从自然解释模式入手,从本质形而上学、存在形而上学和道德形而上学层面对“自然正义”的内涵进行界定,能够初步整合国际莱布尼茨研究领域关于其正义理论的不同研究路径和思想资源,实现对莱布尼茨正义理论的立体化解读。其三,实现与古典自然正义传统的有效对接。从对正义问题的立场观点和传承内容看,莱布尼茨属于欧洲政治思想传统中的古典自然正义(法)流派:柏拉图自然理念正义、亚里士多德自然德性正义、斯多葛主义自然法、基督教自然法(奥古斯丁、阿奎那等)和近代自然法中的自然德性派(如格劳秀斯等)。莱布尼茨反对欧洲政治思想传统中的人为正义、契约正义流派:以柏拉图作品中的色拉叙马霍斯、德谟克利特、伊壁鸠鲁、马基雅维利、笛卡儿、霍布斯、洛克为代表。
正文部分共七章,可以归纳为三个部分,即莱布尼茨自然正义理论的来源与基础、内容与结构、流变与评价。来源与基础部分,阐述了莱布尼茨自然正义理论形成的四种思想传统:柏拉图理念说、亚里士多德德性说,斯多葛主义自然法和基督教自然法,基督教上帝观念及爱之戒命。并对“自然”与“正义”进行了拉丁和希腊语词源辨析。内容与结构部分,在阐释莱布尼茨自然正义概念的含义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和研究得出,莱布尼茨自然正义内在结构的三重矛盾线索,即正义的理性之维与感性之维,正义的理性之维与德性之维,正义的理性之维与神性之维。本文的第四、五、六章围绕这三对矛盾线索展开论证。正义的理性之维与感性之维,分析了一般实体即无理性实体与正义之间的关系;正义的理性之维与德性之维,分析了理性实体及人和社会共同体与正义之间的关系;正义的理性之维与神性之维,分析了最高实体即上帝与正义之间的关系。流变与评价部分,着重探讨了莱布尼茨自然正义与马克思主义正义之间的内在关联,对莱布尼茨自然正义理论的前提立场、理论出发点和“人本质”界说进行了批判性分析,最后阐释了莱布尼茨自然正义理论研究对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正义时代命题的三点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