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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经济的核心是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法律所赋予人们的对其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成果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所依存的实体自古就存在,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则是近代生产力发展的产物,且已成为当今科技、经济竞争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手段。其中,刑法保护因其强制裁性、威慑性而愈益具有重要的地位。 西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比较成熟,积累了丰富的刑法保护经验。综观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相关刑事立法,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有散在型立法模式、集中型立法模式和结合型的立法模式;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呈扩大之势;刑事责任体系也日趋多元化。 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经过封建社会的空白时期、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初建时期、建国后的停滞时期、1979年以后的恢复发展时期,到1997年以后的集中发展时期,传承了重刑事处罚的历史传统,但受诸多历史因素的影响,基础薄弱,存在先天不足,且由于受外来力量的推动和作用,体现出强烈的移植性。因此,结合本土的历史资源,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从自身经济基础出发,完善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必然。 我国1997年新刑法采取集中型的立法体例,将“侵犯知识产权罪”单列一节,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设立了7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罪名,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权利予以刑事保护。比较中外的刑事立法规定,从改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有效惩治和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出发,我国应采用结合型的立法模式,扩大刑法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和客观行为范围,取消主观营利目的的限制,完善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研究独具时代意义。尽管已基本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刑事程序”的要求,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体系仍面临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国际化、以新技术革命为特征的知识经济及随之进步的知识产权法律的挑战,因此,变革和发展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