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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信托是指存在受益权分层设计的集合资金信托。其特征在于受益权的分层设计,从而使得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化为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两个部分,以吸引对于收益风险有着不同需求的投资者。该类产品以及该结构化设计范式在现在的金融活动中运用的越来越广泛。2013年以来,信托计划的兑付危机频发,使得信托的监管问题重新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其中结构化信托的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各式各样的问题,本文以华润信托稳益6号为引入,以劣后受益人为切入点,结合理论与实践分析,以新的视角探讨结构化信托的概念、法律关系等内容,并尝试通过一些规制措施的适用来更好地规制该类金融产品的运行。论文主要分为四章,分别是结构化信托的概念辨析、结构化信托的实例分析、结构化信托的法律特殊性分析以及结构化信托的规制方向。第一章结构化信托的概念辨析通过梳理我国学者以及法律法规对于结构化信托的概念定义,分析结构化信托的特性,凝练结构化信托的内涵。通过将结构化信托与国际上结构化金融概念进行比较,分析中国结构化信托的特殊性,并对结构化信托给出笔者自己的学理定义。通过市场上的结构化信托产品的发展情况,总结结构化信托新的发展方向,并提出在发展过程中,劣后受益人的角色变换。第二章结构化信托的实例分析对于华润信托稳益6号案例从项目成立、资金募集、项目运行以及项目终止四个阶段进行分析,从中指出结构化信托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案例分析,提出对于结构化信托中的劣后受益人予以特别关注,并对实际操作中劣后受益人的主体标准、出资标准以及信息披露情况提出质疑。第三章结构化信托的法律特殊性分析通过对于结构化信托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对于复数受益人理论的探讨,明确结构化信托在集合资金信托中的特殊性。并且通过对于结构化信托中劣后受益人特殊地位的分析,明确劣后受益人从投资者向融资者的身份转变,得出对于劣后受益人进行专门规制的必要性。第四章结构化信托的规制方向通过总结前文的分析,结合信息披露理论、金融消费者理论等,对于结构化信托的劣后受益人提出一系列的规制措施,包括:个人投资者作为劣后受益人的排除、对劣后受益人的尽职调查责任的要求、对劣后受益人信息披露义务的加重以及劣后受益人的特别担保义务规制等内容。同时对于劣后受益人以外的结构化信托内容,笔者也提出了对于信托公司的产品设计规制、强制购买等措施加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