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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分析我国民事诉讼鉴定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不同的问题提出相应解决的对策。除导论外,正文由四章组成:导论部分是对本文研究的背景、价值及意义、文献综述、主要研究方法以及主要创新点与不足分别进行概括性阐述。第一章我国民事诉讼鉴定人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目的是对我国民事诉讼鉴定人制度及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概括性的描述。我国民事诉讼鉴定人制度的基本功能主要有三点:一是规范民事诉讼中与鉴定相关的行为;二是解决民事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并提供事实证据;三是保证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通过展开论述其基本功能,侧面反映该制度对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性,也为论述该制度的突出问题作铺垫。经过归纳大量案例发现,我国民事诉讼鉴定人突出存在的主要问题为:自行委托鉴定意见被严格限制、鉴定人出庭率不高、鉴定人交叉询问不足。本章分别对三个问题进行简要阐述,给下文的分析论证“抛砖引玉”。第二章自行委托鉴定意见被严格限制,主要分析自行委托鉴定意见被严格限制问题之产生原因及相应对策。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在我国是一种特殊类型的鉴定意见,既不同于我国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又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证言相区别。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在法律规范中地位较为特殊,但于司法实践之中却为常见。之所以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被严格限制,首先是我国追随大陆法系的背景导致法官具有很强的职权性,更愿意通过法院自身委托鉴定人作出鉴定意见;其次是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来源于当事人,这决定了其证明力的先天薄弱;再次是我国相关立法对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的定位不明确,这也使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的采纳处境尴尬;最后是我国鉴定机构管理制度乱象,使法官不敢采纳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解决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利用问题的对策,可以从赋予法律地位、明确证明力规则、引入和借鉴相关制度辅助制度构建三方面入手。第三章鉴定人出庭率不高,主要分析鉴定人出庭率不高问题之产生原因及相应对策。鉴定人的出庭质证在民事诉讼庭审中有着重要意义,但限于鉴定人出庭率不高问题,使鉴定人很难在庭审程序中发挥出真正的作用。鉴定人出庭率不高问题产生的根源首先在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其次从法官角度和鉴定人自身角度各有不同的因素相影响。经过分析影响鉴定人出庭率不高的各种因素后,提出解决鉴定人出庭率不高问题的对策主要有以下几点:明确鉴定人出庭的程序规则;完善鉴定人人身安全、出庭费用保障规则;规定鉴定人参与诉讼途径的多元化;加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培训;提高鉴定人的法庭地位。鉴定人出庭率问题的解决,是展开下文所述的鉴定人交叉询问之必备条件。第四章鉴定人交叉询问不足,主要分析鉴定人交叉询问不足问题之产生原因及相应对策。交叉询问来源于英美法系的对抗制庭审模式,交叉询问不仅能让鉴定人质证的过程更加规范,同时能保障当事人质证权,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产生的独断性。然而交叉询问在我国民事诉讼鉴定人的质证过程中往往展开的不够充分,究其原因不外乎法律规定的缺失、法律渊源的局限、现实因素的限制以及学术界的争议。解决鉴定人交叉询问不足问题的对策可以从明确鉴定人宣誓、主询问、反询问以及二轮询问的具体规则上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