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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合同相对性原则,它的含义是为合同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合同外的第三人不享有合同权利,同时也不承担合同债务。这是出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往来日益复杂,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经不能满足多样化的经济生活的需要。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制度应运而生,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就是其中的典型。界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应该从其概念、效力等方面入手。
本文首先简单介绍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般理论包括其概念,存在价值等。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有独特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它有利于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可以简化交易环节,节约交易成本;节省诉讼成本:并且也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接着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第三人的给付请求权、要约人的给付请求权、诺约人的抗辩权以及当事人的变更撤销权等。继而,在概念及合同效力的基础上,本文的第三部分详细分析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与其它类似的涉及三人的制度之间的区别,包括代理制度、德国法中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债权让与制度以及信托等等。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做出规定,保险法等特别法承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殊性质,但是缺乏一般规则来对其进行调整。这就造成了现实生活中的普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缺乏法律的依据。本文主要运用比较研究、价值分析等方法,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与其它三方关系的制度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结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由于其特殊性,其三方关系不能适用其它三方关系的规则来调整。因此,我国在立法上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订立一般规则已经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