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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鹘文借贷文书可分为粮食借贷和非粮食借贷两种。粮食借贷存在“春借秋还”型和“非春借秋还”型两种,前者严格的规定借贷时间和还贷时间,在中原地区和敦煌地区也广泛存在该类型粮食借贷。后者则较为随机,是一种相对宽松的粮食借贷。粮食借贷的利息方面,回鹘社会按总和计息,不按月算息,严格遵守“借一还二”的标准,总息为100%。回鹘文非粮食借贷有有息和无息之分。大部分契约担保方式为人保,极个别契约出现物保,和敦煌地区和唐宋时期中原地区的借贷多采取物保和人保并存的担保方式相比,差异较大。回鹘文买卖契约既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经济问题,又蕴含一定的法律制度。商品买卖和土地交易及奴隶买卖的规范性显示出私有制在当时已发展成熟。回鹘文买卖契约的担保制度健全,中人担保和标的物的瑕疵担保在文书中表述明确。通过比对中原法典和吐蕃文书,发现在标的物的“听悔”期限上,回鹘文买卖契有终生“听悔权”的特例存在。违约责罚条款方面,其中“纳罚入官”型并非回鹘文书特有,唐代敦煌地区和西夏黑水城地区都出现类似的违约责罚条款,两者的内容和回鹘文书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回鹘文租佃契约具有一定的格式,契约签订遵循固定章程。回鹘文租佃契很大程度上继承了麴氏高昌和唐代时期契约的格式,契约精简成熟,很多契约的基本原则已成为社会共识。与同时期元代中原地区的租佃文书相比,二者在立契时间的位置有和大差异。租佃契约反映了多样化的租佃关系,其中所涉及的和土地税收相关的信息,进一步帮助了解高昌回鹘统治时期的土地赋税制度。租佃双方所需负责的地税,契约中都会予以规定,地主交纳的地税多少,也客观反映了租佃关系的剥削程度。高昌出土的回鹘文书反映了高昌回鹘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既与中原或其他地区的制度有相似的地方,又呈现出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是基于回鹘自身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特定的社会环境所决定。回鹘文法律文书多样性和同一性并存的特点,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