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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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渔业补贴是导致全球渔业资源枯竭的重要原因之一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WTO渔业补贴谈判却一再陷入僵局。这与渔业补贴问题自身的复杂性和WTO这一平台的特殊性有关。当前全球渔业补贴数据透明度低,各国因利益关系而对渔业补贴是否存废以及如何规制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导致纪律谈判长期陷入困境。同时,WTO作为以贸易规则为核心的国际组织,在应对需要以环境问题为核心的渔业补贴纪律时,也会有诸多不便。 在这一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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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渔业补贴是导致全球渔业资源枯竭的重要原因之一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WTO渔业补贴谈判却一再陷入僵局。这与渔业补贴问题自身的复杂性和WTO这一平台的特殊性有关。当前全球渔业补贴数据透明度低,各国因利益关系而对渔业补贴是否存废以及如何规制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导致纪律谈判长期陷入困境。同时,WTO作为以贸易规则为核心的国际组织,在应对需要以环境问题为核心的渔业补贴纪律时,也会有诸多不便。
在这一背景下,WTO成员先后提出了三种禁止性纪律模式,分别是列举补贴项目的“清单法”,评估具体项目的对鱼类资源影响的“影响法”和对补贴金额上限进行限制的“上限法”。三种方法各有利弊,适合解决的具体问题也不尽相同。通过对三种纪律模式的详细分析,可以更好地判断在最终文本中,应该如何取舍或综合运用这三种模式,以更好地保护渔业资源,实现全球海洋可持续发展。本文认为,效力最强,但灵活度最低的“清单法”可用以应对争议最小、危害最大的针对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行为的补贴(IUU补贴);最契合渔业补贴目的,但执行成本最高的“影响法”可用以应对无法被“清单”涵盖但会进一步危害已处于过度捕捞状态的鱼群的补贴;政策空间最大,但禁止效力较低的“上限法”作为补充规则,可以从宏观层面,限制全球渔业补贴规模进一步扩大。
中国作为渔业大国,要结合国内实际情况,确定谈判立场,同时积极准备推动国内渔业政策改革,以适应渔业补贴纪律的变动。为此,应当从统计、国内法规和国际合作三个方面进行改革:首先,应当提高我国渔业数据、渔业补贴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其次,应当结合我国渔业发展规划对《渔业法》、渔业补贴政策进行修订;最后,应当积极落实我国所加入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规定,积极参与其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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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Convention onContracts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of Goods,以下简称《公约》或CISG)被广泛认为是迄今为止最为成功的国际统一私法运动成果,它在便利国际贸易、解决跨国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CISG作为不同国家法律制度融合妥协的产物,许多无法达成共识的问题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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