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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保护问题,是这几年知识产权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但对于该采取何种模式保护传统知识,众说纷纭。本文在对传统知识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对已有四种保护模式的优势与劣势进行分析比较,认为专门法保护模式为最优模式。并通过对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各国立法确立的遗传资源保护模式进行分析探讨,对我国传统知识专门法保护模式进行机制设计。除了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传统知识进行界定,将传统知识限定为产业领域内的技术性知识和经验。其次,介绍传统知识具备的特点,为下面章节保护模式的选择与设计奠定基础。本章还进一步明确传统知识对21世纪粮食、健康与环境等课题的重要意义,介绍传统知识持有者及传统知识本身遭遇的困境,并论述通过立法保护传统知识的必要性。第二章主要是对现行国际上传统知识保护的四种保护模式尤其是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进行考察,鉴于合同法保护模式及社区习惯法保护模式存在缺陷,及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保护传统知识存在理念上的不适及制度设计上的障碍,主张将来进行传统知识保护立法时,采用专门法保护模式。第三章对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确定的遗传资源保护模式进行分析整理,并介绍了多个国家如哥斯达黎加、菲律宾及印度等国立法中对该保护模式的采纳,以及将公约确立的模式演化为可操作性规则的一些具体做法。本章最后还对公约确立的保护模式进行评析,认为该模式制度设计十分精巧,建议我国将来立法中引入该模式,并充分借鉴世界各国采用该模式保护传统知识时的一些变通做法。第四章在前面三章分析介绍的基础上,对我国传统知识保护机制进行构建。建议我国应尽快开展传统知识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对国内传统知识进行审评和收集整理。并对我国将来立法应采取的体例提出自己的看法。文中对将来立法中应采取的一些主要举措,包括确定传统知识的权属应参照的标准、行政主管机关的选择,以及如何在立法中设置事先知情同意制度与相应配套规定进行简要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