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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大会中成员国的提议,后来被WTO反倾销规则所采纳,规定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的国内价格不能作为正常价值计算。进而,欧美等国各自出台所谓“市场经济标准”以及“替代国”和“类比国”制度来计算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价值。中国在加入WTO议定书中同意其他的缔约国在15年内继续对中国以非市场经济看待,对中国的受控倾销的产品采用非市场经济待遇。欧美的“非市场经济条款”及其相关做法带有明显的政治歧视及冷战思维,不仅违反了WTO 公平竞争、非歧视等基本原则,还歪曲了反倾销规则,缺少法理基础,具有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的本质。“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使我国出口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不仅导致极高败诉率,还在很大程度上恶化了中国企业出口的国际环境,使我国商品出口遭到众多国家的“围追堵截”,给中国开拓国际市场带来了极为严重的阻碍。不仅如此,它还意味着外国对我国建设市场经济的成果和发展的否认,从而影响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在解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以及应对国外反倾销策略上,可以充分发挥中央政府、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中介组织及涉案企业“四体联动”的应对工作机制。政府方面,可以在宏观的政策、法律制度以及外交领域方面加大对外交涉力度;在商协会等行业组织层面上,可以充分发挥其行业管理及服务优势,加强行业自律,协调出口企业的竞争,在反倾销应对工作中发挥预警、协调、服务作用,为企业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企业自身层面上,要转变经营观念,树立正确的竞争理念,积极应诉,关注形势发展,积极了解信息,注重平时积累与学习,以便在反倾销应诉中争取利好结果。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虽然给中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很大阻碍,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它也是中国经济改革的外在推动力之一。它既是对一国经济状况的表述,也是对政府对经济干预程度的反映,研究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这样一个经济转轨时期的大国不仅具有经济意义,而且还有深远的政治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