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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缓解案件压力,案件分流是刑事诉讼程序常采用的一种做法,并且在侦查、审查起诉、庭审过程中都存在着不同的机制。伴随着我国刑事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大,对于分流机制的研究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于审查起诉阶段这一特殊阶段,如何有效缓解公诉部门压力,实现效率与公正的双赢有着很重要的实践价值。除此之外,审查起诉阶段系统的分流机制的建立也有利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理论,构建合理的刑事诉讼程序,因此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也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本文主要针对我们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分流机制进行研究,除引言和结语外,一共分为三个部分,全文约3万字。第一部分是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分流机制的概述,主要论述了这一机制的概念以及价值,并对国外相关机制进行了评析。本文所论述的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分流机制是指检察官依据其所具有的自由裁量权,在审查案件之后,对案件进行不同的分类处理,将一部分案件从普通程序中分离出来,采取替代性的措施处理或者采取区别于普通程序的专门程序进行处理,以缓解司法资源与诉讼需求之间的矛盾,实现公正和效率的最大优化的程序。为更深入地阐述这一机制,笔者从公正与效率之间的调节、刑诉法目的、刑罚谦抑性和刑罚个别化四个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分流机制的价值进行了分析并对国外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评析,包括德国的暂缓起诉制度、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等,为构建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分流机制提供了价值支持和理论依据。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分流的现状进行考察。以理论联系实践的方法对我国现阶段的审查起诉案件分流运行状况进行了论述。并且对实践中存在的几种典型的案件分流的尝试进行了评析,主要包括辩诉交易的引进、附条件不起诉的试点以及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建立等。应当看到,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存在着许多分流措施,也为理论研究提供了很多实证信息,但由于多种因素,却使得这一阶段的案件分流机制存在着不起诉制度运用混乱、分流方式繁杂、缺乏相应保障机制等问题。第三部分是对构建我国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分流机制的具体构想。这一部分也是本文的核心和创新点。是在结合理论和我国审查起诉阶段的实践基础上提出的具体制度建构,笔者认为:我国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分流措施混乱,因此有必要建立完整系统的机制,在制定完整统一的法规前提下,规范具体的标准,坚持诉讼公正、诉讼及时以及检察中立的原则,构建阶梯型、层次性的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分流机制。具体而言,包括扩大绝对不起诉的范围、完善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实行适合我国国情的辩诉协商制度、引入刑事和解。最后还提出了完善这一制度要建立的保障机制,包括合理的分流形式、改造内部考评、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