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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女性往往被视为男人的附属品,“男尊女卑”成为她们社会地位的写照,“忍耐顺从”已成为她们社会生活的代名词。然这种状况到明末有了一定的改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传统纲常伦理产生动摇,前期宋明理学对女性的束缚也有所松动。女性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并在经济生活中占据一席之地。随着女性交往范围的扩大,女性在诉讼领域日渐活跃。同时,她们在诉讼中有了更多的权利。本文选取明代著名的判词专集——《折狱新语》作为研究的对象,此书记载了大量有关女性诉讼的案例,真实地再现了有关女性诉讼在实践中的处理情况,是这一阶段的地方司法实录。首先本文将其中涉及到有关女性诉讼的案件进行分类,介绍明代律例关于女性在婚姻、财产继承方面的规定,以及女性犯罪情况和对女性犯罪的宽宥。在此基础上,笔者通过与唐、宋、元代相关法律的比较,总结出女性诉讼中的特点。最后,笔者不囿于古代女子社会地位低下的论调,以更贴近生活的视角,试图给明代晚期女性在诉讼中的权利地位一客观真实的反映,呈现此时妇女诉讼地位变化的事实,并分析这种变化的原因。全文有引言、正文、结语和参考文献四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引言:主要介绍了此书的研究现状、本文的写作意图和现在学界的研究成果,本文通过比较的方法分析了此书的内容,旨在说明其研究价值。第一部分:介绍《折狱新语》一书的基本的情况。包括李清的生平事迹、成书的时间、书籍的内容等,以及府级推官在地方狱讼中的职权。第二部分:对书中所涉及到的妇女诉讼进行分类。从女性在涉及婚姻中的一女二嫁问题、离婚问题,女性财产继承及立嗣问题,以及妇女犯罪和受害问题上的处理情况,对女性诉讼的地位及权利进行说明。第三部分:基于上述的审判和处理情况,归纳女性在诉讼中的特点:(1)女性成为重要的诉讼主体。(2)女性婚姻权利有所扩大。(3)女性财产权利愈加得到保障。(4)女性犯罪处罚趋于宽大。第四部分:通过以上论述,对明末女性诉讼进行作进一步透视。说明在明末女性的实际法律地位较元代及明朝中前期有所提高。在明末江浙地区,(1)经济方面,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妇女参与经济活动的频繁增加,在经济生活中占据一席之地。(2)妇女自身和社会层面,妇女自身维权意识的增强,加之有识之士的呼吁,对妇女诉讼地位的变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3)思想层面,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此时的明朝,各种思想勃兴,大放异彩,形成了一股启蒙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