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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讨以环境权为核心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问题。具体应包括两个维度,即环境权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两个维度的关联是:环境权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环境权的救济机制。本文在探讨环境公益诉讼的缘起、国内外实践及成就、中国当前实施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及其发展历程的基础上,论证了以环境权为核心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在对环境权的概念及属性、内容与权能、地位与作用、功能和救济机制等作出明确界定的同时,认为:环境权作为一个历史性、社会性发展着的概念,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用清洁、健康的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属于基本权利,是环境法学的基石范畴和逻辑起点,更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起点和功能依归所在。环境权贯穿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的始终,环境权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指导核心。本文对我国现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本体论(概念与属性)、运行论(实际运行与具体功能)逐一进行讨论,并对其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本文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普通公众因环境权遭受侵犯或者存在重大风险时有权诉请司法机关进行救济的制度。我国当前存在的以环境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内容的公益诉讼制度与本文所界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着根本的不同,不同的关键在于,本文所讨论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强调以环境权为核心。本文认为,构建以环境权为核心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构建以环境权为核心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生态文明的客观全局性选择,也是治理环境危机、维护环境权现实和制度实践需要,更是诉讼理念发展及完善诉讼制度体系的历史必然;而拓展完善当前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普通公众拥有强烈的环保意识和积极参与环保事务的激情和执政党、中央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更加强调自身的环境保护义务无疑给构建以环境权为核心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巨大可能性;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当遵循规定环境权条款、扩充、修正环境公益诉讼条款、使环境权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二者相互结合共同统治于环境法治之建设等原则。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生命在于实践。因而除了将环境权逐步纳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外,最主要的是通过既有法律框架下的司法诉讼这一具体工作落实环境权,故强调作为国家机关的司法机关应更加注重环境权,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提高环境权意识和理念,整个司法过程应是全面融入环境权内涵的操作过程,应更加强调公众参与对以环境权为核心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落实。总之,深化对以环境权为核心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有助于我们从法理的视角去分析解决环境公益诉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