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自人身保护令制度施行,为众多家暴受害者提供了帮助。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众多疑难,如人身保护令核发数量少、家暴举证难、核发标准不统一,导致相同案件由不同法官办理可能产生完全相反的结果。为深入探讨人身保护令核发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如何改善,本文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发现问题与原因,并通过国内外相关法律的比较研究,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论述人身保护令制度的起源发展,说明人身保护令成为各国保护受暴妇女免遭家暴最有效的法律措施。并阐述我国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发展与成效,指出我国家暴受害者占比较大,且人身保护令核发情况不尽人意的现状。第二部分,主要围绕人身保护令的调查情况与统计分析。针对205份裁判文书,针对核发情况、申请事由、当事人情况、证据种类等通过图表等方式统计相关数据。并根据统计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同时加以分析,如人身保护令核发少,暂时保护令几乎被架空,人身保护令证据规则不明晰、核发标准不统一,法院存在对撤回人身保护令申请审核不够严谨等问题。第三部分,介绍域外人身保护令核发制度的相关规定,并进行可移植性分析。美国与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人身保护令核发制度较为详尽,且在司法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效果,对我国大陆地区有很好的借鉴意义。针对其家暴概念、人身保护令分类、审理与核发进行介绍,并通过分析,说明其部分法律规定及司法经验具有借鉴意义与可移植性。第四部分,提出完善人身保护令核发制度的具体建议。一是明晰人身保护令的立法目的与概念,解决家暴认定难题,如互殴情形的认定、精神伤害的认定等。二是厘清通常保护令与暂时保护令的关系,区分并扩大二者的救济范围,如增加未成年子女暂时监护权救济、经济性救济等。并且通过规定“申请通常保护令时,准予同时申请暂时保护令;申请暂时保护令的,即视为申请人已提出通常保护令的申请”来完善两者程序上的衔接。三是完善人身保护令证据规则与核发要件。首先,可通过建立家暴验伤中心、将未成年人证言纳入调查取证范围,必要时采纳受虐妇女综合症专家证言等解决举证难题。其次,采用人身保护令区分证明标准。即通常保护令采用“优势证据规则”,而暂时保护令则采用“释明”原则。再次,借鉴域外关于人身保护令核发的主、客观要件作为参考。即主观上受暴人要产生合理恐惧,客观上存在现实的威胁,在司法裁判中对法官起到一定指引作用。四是在审理存在未成年人的人身保护令案件时应坚持未成年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应以准予核发为常态,慎重驳回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同时应核发特殊保护令,如核发暂时监护令、支付抚养费令等。五是针对撤回保护令申请的案件,应加强对撤回申请的审查,通过运用家庭危险评估量表,树立“不禁止反言”、“禁止调解、和解”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