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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成立的十年中,随着反倾销调查启动的数量在世界范围内的增长,人们开始关注反倾销措施被滥用作为成员贸易保护主义者实施其保护目的的问题;同时也提出了关于WTO《反倾销协议》所确认的规则,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着世界开放贸易的政策和成员的反倾销政策,以及反倾销制度与公平竞争、公平贸易的关系的不同的观点。作为WTO的多哈回合谈判的一项分歧较大的谈判内容,《反倾销协议》是否需要改革,以及如何进行改革成为学术界和贸易政策制定者和分析者关注的焦点。
本文主要讨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措施:倾销和损害的认定规则;《反倾销协议》的程序规则中存在的问题;非市场经济地位在《反倾销协议》中依据及其存在的问题;反倾销制度中的公共利益审查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反倾销协议》的日落条款的不合理性。
在认定倾销和损害的实体规则中,存在着大量缺乏透明度的条款,这种条款中比较典型,并且直接影响反倾销措施的保护作用得到公正实施的内容主要包括倾销的认定规则中的成本检测规则和倾销与损害关系的认定因素,笔者认为这两个方面的条款在文字表述上为成员的调查当局提供了一种选择性,使得国内的反倾销主管机构具有较大程度上的裁量权,因而导致上述规则的实施缺乏透明度。笔者认为改善《反倾销协议》关于倾销和损害认定条款的这种状况,首先应当从加强规则的透明度这一角度出发,一方面对倾销和损害认定规则中模糊的条款予以澄清,另一方面对其中带有选择性的条款规定适用的条件,以避免在不同的调查机构之间,由于适用规则的原则不同而导致在相同的环境条件下产生法律和规则适用结果上的差异,影响规则适用的可预见性。同时,由于在各个成员实施关于认定倾销和损害的实体规则本身存在着不合理性,并因此在反倾销调查实践中产生了一些明显的不合理的做法,这种规则和做法或者会导致凭空创造倾销的效果,或者由于与《反倾销协议》的为世界自由贸易体制和成员的国内经济提供合理的缓冲和保护措施的宗旨存在冲突而损害自由贸易所带来的利益。这种不合理的条款和做法主要包括倾销认定中的构建正常价值的规定和“归零”做法。构建正常价值的规定,在反倾销制度执行保护成员国内经济,为世界贸易体制提供缓冲职能的前提下,构建正常价值的做法会导致扩大价格歧视认定的范围的结果,从而扩大保护措施适用的条件,导致反倾销措施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