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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专车的问世满足了运输市场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的需求,是新时期跨越出租汽车与汽车租赁传统界限的创新服务模式。互联网专车的问世,无疑对满足乘客需求,整合社会资源,创新服务模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对原有的秩序也带来了冲击,许多反对者认为专车领域监管空白,大量私家车越界经营,导致事故责任难以认定,破坏了正常的运营秩序,而关于互联网专车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存在很多质疑。伴随着争议而来的还有各地出租车司机接连的罢运事件,不仅导致了出租车市场的混乱,甚至还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针对现存的这些问题,2015年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起草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是该意见稿的出台对于规范互联网专车的发展的力度还远远不够。对于互联网专车的法律规定还存在大量空白,不足以给专车市场上出现的各种问题提供有效的法律规制和指导。而学界关于国内互联网+汽车租赁市场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约租车与出租车之争、网络约租车的定性和规范法律监管的层面上,由于该问题比较新颖,理论及实务界对互联网专车服务合同的研究,没有系统深入的分析,也很难达成共识,互联网专车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也无法得以明确。这就导致了互联网专车市场上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够明确,一旦发生事故责任难以认定,不利于智能交通的发展创新。现阶段市面上的互联网专车分为三种模式,不同的经营模式的法律关系不同,本文重点讨论是汽车租赁公司所有,叫车软件公司租用并派出司机的车辆模式下的专车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这种模式下,专车软件公司只是一个信息平台,负责提供租赁车辆和劳务公司驾驶员的相关信息,整合成一个客运服务,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本文站在意思自治、规避法律和利益衡量的角度,从不同的解释论路径出发,对互联网专车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从而能对互联网专车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个较为明确的判断,并希望国家能够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弥补互联网专车规制法律上的空白,改善出租车管理模式,从而对合法合规的专车予以保留并善加指导和规制,促进新事物的发展壮大,并维护出租车市场的稳定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