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致用人单位损害的赔偿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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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和责任三者是密不可分的,违反义务必然会产生一定的责任,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根源就在于对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违反。劳动者在工作中因自己的过错产生侵权或违约行为导致对用人单位负有赔偿责任这个问题本应是劳动法领域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但是劳动法上存在的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原则、“资强劳弱”的思想等因素,影响着劳动法对劳动者责任的明确规定,以至于目前在劳动法领域,对劳动者在工作中致用人单位损害而产生的责任赔偿范围、赔偿事由以及赔偿标准都没有明确规定。而相关的规定都散见于一些地方性法规,不仅位阶太低,适用面狭窄,而且规定的内容也很模糊。劳动者基于其违约或侵权行为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而进行赔偿是理所当然的,只是基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在确定赔偿责任的同时要对该责任进行必要的限制,不能完全参照民法上的完全赔偿原则。因此,在发生损失时,应该根据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范围内的责任,才能真正做到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关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在劳动立法上,关于劳动者的赔偿责任除了劳动合同法第86条、第90条和第91条规定了劳动者在订立无效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以及非法兼职这五种法定事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之外,劳动者在工作中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并无规定。此外,笔者收集了一些规定了劳动者赔偿责任的地方性法规,但是存在位阶太低,适用范围狭窄等局限,无法提供普遍的法律适用。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上的规定不完善,导致此类问题的处理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责任认定以及范围都不统一,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主要是阐述劳动者在承担赔偿责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归责原则不明确、担责标准不统一、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方式不合理,以及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比如,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致用人单位受损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往往会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赔偿责任的承担条款,或者是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但是用人单位作为拥有控制权的优势一方,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其优势地位规定劳动者的全责条款,如果按照其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让劳动者承担全责的情况,显然是违背公平原则的。因此,合理规定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其实是在从根本上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并不违背劳动立法中所蕴含的对劳动者该类弱势群体实行倾斜保护的理念。第三章分析问题,分析说明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以及完善责任分配规则的原因。首先说明劳动者承担责任的义务来源有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和附随义务,这是担责的基础,发生承担责任结果的原因实际上是因为对某项义务的违反并且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因此将义务的来源放在第三章第一节作为后续具体分析的基础。其次,在确定劳动者承担责任的基础上需要对其责任进行必要的限制,原因在于劳动关系具有特殊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尽管是二者协商确定相关事宜,看似平等主体,但在实质上二者地位并不平等,且劳动合同的对价具有特殊性,劳动者的劳动付出与收入难以成正比,与用人单位的付出收益比例形成明显差异。因此,规范劳动者责任更有利于劳动者的保护,防止其承担更多的不必要的责任。第四章为完善途径,提出完善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方案,明确主观过错程度的划分规则以及不同主观过错程度所对应的责任范围。笔者通过对相关论文观点进行梳理,总结出相对统一的解决办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建议。在劳动者故意的情形下原则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确有特殊情况需特殊考虑;在劳动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经济条件等因素限制劳动者的责任,让其承担主要责任即可;而在劳动者一般过失的情形下,由于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其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作为拥有控制监督权的一方,本应承担工作中的风险,因此在一般过失时,劳动者应该免责。此外,在确定好规则的同时,也要追求符合个案公正的责任分配,由于重大过失的情形中存在主要责任的承担,而主要责任是一个不确定的范围,需要法官在裁量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出最有利于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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