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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作为一种稀缺性的生产资料,是整个人类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物质前提和基础。为了保护土地正常的权利归属和利用关系,维护土地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土地登记制度应运而生。以登记的方式,即通过在登记簿上对土地自然状况及权属关系状态进行记载向社会公示,是世界各国(地区)通行的做法。土地登记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因此土地登记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土地登记法律制度最初是按照计划经济的管理思路建立起来的,其存在的种种弊端已在实践中逐步暴露出来,在很多方面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我国土地登记法律制度,对于探索我国土地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侧重于对我国现行土地登记法律制度,特别是其中的权属登记问题的思考和探讨。 本文从土地登记的基本理论入手,在第一章中首先介绍了土地登记的历史发展概况。土地登记历史悠久,经过不断发展演变,最终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三种主要的制度模式(关于这三种模式的具体内容,本文将在第二章中详细阐述)。本章接下来阐述了土地登记的法理基础,即物权公示原则。随后,本章介绍了世界各国(地区)关于土地登记法律效力的不同规定。本章最后指出,土地登记作为不动产登记的核心内容,在确认土地财产权、稳定土地财产关系、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第二章详细阐述了土地登记的三种主要模式——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并对这三种模式的基本特点及其优缺点分别进行了归纳和评价,指出土地登记制度与一国(地区)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我国在探索土地登记法律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模式的过程中,既要合理借鉴其他国家(地区)土地登记法律制度中的成熟理论和先进经验,也要紧密结合我国的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而不能对其他国家(地区)的做法盲目照搬照抄。 本文第三章介绍了我国土地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化。本章首先概括了我国古代关于土地管理的主要做法,随后介绍了民国时期国共两党在土地登记方面的立法实践。本章最后阐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登记制度的立法状况,并归纳了我国目前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土地登记的规定。 本文第四章对我国现行土地登记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进行了阐述。本章首先指出,我国目前土地登记立法体制不完善,立法层次较低,有关土地登记的类型不够全面,农村土地登记制度存在很多立法空白,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没有统一规定。本章随后介绍了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呈分散状态的现状,并对这一现状所引发的种种弊端进行了概括。本章最后指出,登记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是造成土地登记错误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我国目前立法中没有提供足够的法律依据,对登记机关的责任进行追究,导致当事人因土地登记机关错误登记所蒙受的损失难以及时有效地得到救济。 本文第五章借鉴其他国家(地区)土地登记法律制度的成熟理论和先进经验,针对我国现行土地登记法律制度中的突出问题,结合我国目前正在制定的《物权法(草案)》,分四个部分进行了思考和探讨: 本章第一部分提出,我国应按照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包括土地在内的不动产登记进行统一立法,并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中对土地登记的具体类型、土地登记的适用范围、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等基本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本章第二部分探讨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问题,首先指出必须尽快结束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分散状态,将包括土地在内的各项不动产登记工作统一于一个登记机构;随后针对目前学界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具体在哪个登记机构进行的不同观点进行了分析和评价,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指出以行政机关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宜,即以土地登记为核心设置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家不动产登记局,由其统管不动产登记的有关事宜,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由其垂直领导的不动产登记体系。 本章第三部分提出应建立以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为主要内容的预备登记制度。首先介绍了预告登记的起源、发展及其立法例,阐述了预告登记制度的法理基础及其现实意义,并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及目前正在制定的《物权法(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土地预告登记制度的构建进行初步探讨;接下来对异议登记与预告登记的异同之处进行总结,指出在构建预告登记制度的同时,还应借鉴其他国家(地区)有关异议登记的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对《物权法(草案)》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充实和完善。 本章第四部分指出,完善更正登记制度有助于弥补错误登记对真正权利人可能造成的损害,平衡土地交易动态安全和财产静态安全的立法价值;随后结合我国《物权法(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对健全我国更正登记制度进行初步探讨。 本章第五部分提出我国应实行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相结合的登记审查制度,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土地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赔偿标准、赔偿资金的来源等问题予以明确,以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