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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出现及发展,推动了中小企业融资贷款模式的变革,为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促进我国金融业的繁荣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重重,尤其是中小融资性担保公司,这就会导致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的不稳定,不利于整个金融秩序的稳定发展。本文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着力研究中小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风险,分析风险的成因,进而提出合理的风险控制的法律对策。首先,本文从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概况入手,简要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蓬勃发展和重要性入手,进入本文关于中小型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风险的研究。本文认为,中小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限制在中小企业中。中小融资性担保公司拥有其自身的特点,而且中小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经营风险。风险主要有其自身内部风险,也有企业与银行业给其附加的风险,还有外部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上的风险。因此,研究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风险无论对中小融资性担保企业自身还是就整个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乃至整个融资担保市场的发展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其次,本文对中小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经营风险的具体类型及其表现以及经营风险存在的原因进行了剖析。本文认为,其存在的经营风险主要有信用、经营、政策、经济周期、法律变动等五种具体类型的法律风险。而这些类型风险的存在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防范中小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风险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如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的执行与监督机制不完善等;其次,相关的配套制度的建设滞后。如市场准入控制不严,导致注册资本不实、行业监管体制不完善,监管不到位存在模糊地带、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补偿机制不健全、金融环境较差等。最后,中小型融资担保公司自身不足。如自身规模与客户信贷需求不相适应、内部治理结构混乱,监督制约机制失控、盈利渠道单一,风险较大、偏离主业,超范围经营、人才储备匮乏、行业协会发展滞后等问题。最后,融资担保企业在经营运作中凸显出的许多问题和风险,但在现阶段最可行也是最宜行之策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完善对防范中小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风险的立法。具体主要指第一,提高立法层级,实现统一调控;第二,建立统一法律体系,加强法律监督;第三,加快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与整合,建立完善后评价机制。其次,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具体是指第一,结束分散监管,确立统一主体;第二,加强审批监管,逐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第三,搞好“银担”合作关系,互惠互利;第四,建立完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改善金融环境;第五,引进第四力量,加强担保信用。第三,完善中小型融资担保公司的自身治理。主要表现在第一,完善内部治理,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专业队伍;第二,推动独立发展,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通过对中小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风险的研究,确保中小融资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对整个融资担保行业、担保行业、金融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