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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是民事诉讼中一种独特的制度设计。在诉权的来源、程序的设置、诉讼利益的归属以及涉及主体等诸多方面都异于一般的民事诉讼。依照处分原则,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经由和解来终结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同其他民事诉讼一样,是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股东代表诉讼中和解应当按照何种程序来进行,和解的效力又如何,这些不无问题。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此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学界对此也尚未做出专门的研究。本文综合运用了公司法、民事诉讼法、民法等学科的理论知识,通过语义分析、逻辑分析、比较的方法和案例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结合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公司治理的实际,对股东代表诉讼中和解进行了初步的研究。文章除导论外,分为三章:第一章股东代表诉讼中和解的含义与性质解析。本章界定了股东代表诉讼中和解的含义,并分析了其性质。文章指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和解,是指原告股东和被告于裁判做出前就请求事项相互协商、让步达成终结该诉讼的协议并向法院报告和解协议的过程。从形式上看,法院经审查认可后将协议内容记录于笔录中或者制作送达调解书,和解得以成立。其通常表现为原告股东与被告之间的和解,实质上是原告股东所“代表”的公司与被告进行的和解。和解协议的效力经由追认而及于公司和其他股东。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和解在性质上属于诉讼行为。第二章股东代表诉讼中和解制度比较法研究。本章结合美、日两国股东代表诉讼(派生诉讼)中和解制度生成的过程和背景,比较分析了两国制度的具体内容,并指出了两国制度模式中的异同点。文章分析了两国制度中的差异,即法院司法审查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并且分析了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文章还指出了两国制度的共同点,即通知和异议程序的设置,并探讨了这一程序设置的意义、功能及其对我国制度建构的借鉴意义。第三章我国股东代表诉讼中和解制度的构建。本章从制度引进的基本原理出发,回顾并总结了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和解的司法实践,并检讨了我国制度建构的制度基础。文章最后,通过借鉴域外成熟的立法例,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分别从和解的启动、协议的达成、通知与异议程序、法院的审查认可以及和解效力等方面对我国制度应有内容进行了论述和初步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