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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的社会必须是法治的社会。在宪政国家里,公民依法享有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权利。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与改革开放不断发展,权力腐败的现象日趋严重。腐败的本质是政治权利的异化或者滥用,权力之易于被滥用,则源于权力承担者相对的独立性,在利益的驱动下,权力承担者有可能违背权力存在的宗旨。因此,如何有效的监督制约权力,克服权力腐败已经成为当前社会所面临的一个关键而又紧迫的任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但若缺乏引导和约束,这种“雪亮”就有可能变成一种偏执,变成一种没有方向的自负,很可能走进偏狭和片面的陷阱中。面对“上级”评议时,官员所面对的是“一个人”,面对“公众”评议时,官员面对的则是“一群人”,只有在“顶天”和“立地”的压力和责任的互补下才能真正地起到监督作用。只有将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监督力量有机的结合,才能在博弈之中避免出现“一个人”的片面与“一群人”的片面。我国近年来在加强公民监督的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公民监督的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关于监督,毋庸讳言,历来存在着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和尴尬。所以,公民监督要真正发挥其实际功效,就必须从法律上给予真正的保障和完善的规范,公民监督得以真正实现的有效途径就必须要依靠一个健全并完备的公民监督法制。要完善我国公民监督法制,就应确立明确监督主体,提高监督主体的监督意识,提高政务公开的透明度,降低公民监督的行使成本,完善监督立法体制及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公民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公民监督的救济途径,同时,还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有益经验。更要提高监督主体的监督意识,保证行使监督权利渠道的畅通无阻,有效提高政务活动透明度,并把国家机关的监督和公民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使监督法制和救济途径得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