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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创作主体不确定性、创作时间长期性、以及作品内容的民族性、地域性,导致其与一般文学艺术作品有较大区别。一般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认定,可严格适用著作权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其特殊性,法律授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对其予以特别保护。但国务院至今都没有颁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条例或办法,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制定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司法解释。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到侵犯后,如何界定著作权权利主体、如何认定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确定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不仅是司法审判的焦点,也成为理论界争论的问题。由于没有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专门规定,法院在司法个案中的判决将有利于加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促进理论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研究。本文以北京市二中院审理的《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分析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权利主体、诉讼主体资格、诉讼请求范围的特殊性,并结合《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模式和现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提出几点建议。本文主要内容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归纳。本部分通过介绍《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一案的详细案情,分析了原被告之间主张和抗辩的事由,以及法院最终判决认定的观点。在此基础上,归纳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案件中通常遇到的几个焦点问题。第二部分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述。通过国际和国内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不同定义,本文从著作权法律保护角度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了界定,并归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特征,包括权利主体的特殊性、群体性,权利客体的历史传承性以及作品形式的多样性,以便为特殊立法保护提供法理依据。第三部分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模式和保护现状的分析论述。本部分列举了发展中国家以及日韩、美法等发达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说明域外国家和组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范围和方式,并进一步引申出国外及本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状况,以论证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四部分论证了《乌苏里船歌》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立法价值。本部分通过对引证案例进行了详细的梳理,争议焦点的逐个分析,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人权利主体身份的确定,到诉讼主体资格中引入诉讼担当理论,突破现有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建议授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相关行业或公益组织诉讼主体资格。这种诉讼类似于公益诉讼,原告的诉权和请求范围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第五部分为本文的总结部分。通过前面几部分的详细解读和分析,本部分概括性提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保护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