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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是我国电力领域的一项新生事物,电力监管机构是一个新设机构。完善的法律法规是电力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和基础。随着电力市场的逐步完善和市场功能的发挥,电力监管的重点也在发生变化。放松竞争环节的经济性监管,加强自然垄断环节的网络接入监管、价格监管以及安全、环保和普遍服务等非经济性内容的监管,确保电力市场的公平和有序竞争。电力工业的特殊性,不仅取决于它的基础地位,也体现在其一些重要环节具有的自然垄断性。即使设计了最理想的市场竞争方式,也不易克服电力工业某些环节固有的自然垄断性,这使得加强电力监管尤为必要。建立符合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现代电力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新型政企关系,将生产经营权和投资决策权交还给企业。我国电力监管的内容还存在很多不科学的地方,并且监管手段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有一定差距。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美等经济发达国家对电力行业进行了放松监管的市场化改革和法律监管制度的变革,促进了法律监管理论与电力监管实践的结合。尽管英美两国的电力体制市场化改革演变路径不同,但有一些共同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如:法律制度确保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在监管上更多地引入竞争优势使市场机制尽可能成为主导;区分竞争环节和垄断环节;将监管机构的一切行为置于法律和监管规则的框架中以尽可能减少任意性和不确定性。构建现代电力监管法律体系,是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制度保证。在我国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电力监管机构与现代电力监管法律体系的建设刚刚起步,不仅许多问题亟待研究解决,而且没有任何成熟的经验和完善的政府规制理论可循。因此,在电力改革的实质性阶段,政府如何正确地行使宏观监管职能、规范市场主体和政府本身的行为、科学地运用电力监管法律手段促进电力产业的发展,正成为我国电力行业法律监管制度研究的全新课题。本文基于经济法尤其是竞争法理论,根据我国电力行业发展对监管的需求以及电力监管的国际经验,提出了我国电力监管法律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建设我国电力监管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电力监管法律体系建设的原则和对策提出了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