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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允许的危险理论是现代刑法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虽然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对其有所关注,但各国刑法对未对其条文化,已经出版的国内外著作和教科书中也是篇幅寥寥,并未对其深入研究。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行为看似违背了刑法规定,但是若对其定罪似乎又有可以宽恕的理由。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背后都有“被允许的危险”的影子。本文旨在对被允许的危险理论进行研究,并提出笔者一点粗浅的看法。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产生的理论背景与现实背景,探析了“被允许的危险”的概念。新过失论跟随着社会的进步而被提出,使过失概念的核心转移到了结果避免义务。目的行为论吸收了行为的因果性和主观性的特征,主张判断违法性不仅要关注结果无价值,还应当进行行为无价值的判断。危险分配理论将注意义务发展到了由各个参与者合理分担的方式,大大减轻了危险行业从事者的注意义务。被允许的危险理论是随着风险社会理论的提出而产生的,并且在行为无价值论下被注入了新的活力,所以,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不仅仅是用来限缩过失责任的认定,它更是强调鼓励人们对于未知领域的探索。第二部分对被允许的危险理论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寻求行为“被允许”的原因。被允许的危险理论的理论依据在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一元论和多元论。一元论有法益衡量说、目的说、社会相当性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以及可罚的责任理论;而多元论认为并没有一种统一的原理来解释被允许的危险理论,要根据行为的形态、状况来选择合适的原理来说明行为被允许的依据。通过对一元论和多元论的比较,以及对一元论各观点的分析,指出被允许的危险理论的理论依据是社会相当性理论,被允许的危险理论是社会相当性理论在风险社会下的表现形式。第三部分着重探讨了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刑法学者们基于各自的理由将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定位,争论不休。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阻却违法性、阻却有责性都有众多支持者,更有学者认为被允许的危险理论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有阻却违法性和阻却责任的功能。通过对犯罪论体系的发展进行梳理,指出每个学者的观点都与其所采用的犯罪论体系有关。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具有双重功能,一是为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实质化解释提供依据,第二是为各种正当化事由的解释提供指导,由此说明被允许的危险理论是不法构成要件的统一解释原理。在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体系中,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第四部分是被允许的危险理论的具体贯彻运用。反映在犯罪论体系上,被允许的危险理论的提出为行为无价值论注入了新的内涵和生机,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引导行为无价值论的内核趋向于为不法评价的实质不是法益损害后果,而是那些引起、提高、实现风险的行为,因该风险不被法规范所允许而认为其不法。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和危险分配的法理一样,也是信赖原则的理论基础。在客观归责理论中,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也是相当关键的一方面。此外,被允许的危险理论限定了在风险社会下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价值,这契合了目前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在司法实践中,例如医疗行为、生物技术运用行为、以及竞技体育中的伤害行为等中,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也被用来说明它们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