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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既为全球经济增长注入了新的动能,又对现行税收规则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其中与无形资产关联密切的跨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问题引人关注。数字经济下,以应用商店、云计算等为代表的新兴商业模式使得无形资产交易所得的定性成为国际税收实践中面临的一大难题;线下转线上的远程交易模式,消除了数字化企业对固定营业场所的依赖,使得所得来源地国对特许权使用费难以按照传统国际税收规则行使税收管辖权;此外,数字经济的隐秘性更是为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创造了机会,也造成了国际税收普遍适用的独立交易原则的实施困境。对此,本文将着眼当前数字经济背景,基于前人有用理论研究,结合新的税收联结度规则、经济关联原理等对数字经济下跨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定性及税权归属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和阐述。在所得定性问题上,主要分析了两类所得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界定:一是以应用商店为代表的数字化产品交易产生的营业所得,二是以云计算为代表的技术服务型劳务所得;在所得税权归属问题上,主要围绕数字经济下,常设机构以及转让定价对征税权划分的影响展开。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还引入泛美卫星税收案来进一步说明在实务中,跨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带来的争议,借此折射出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存在的不足,提出进一步完善税法相关规定的设想。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从国际视角出发,分别梳理以经合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及以色列、英国等代表性国家的数字经济税收研究成果、单边征税方案,分析其对于解决数字经济下跨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问题的适用性。同时,反观我国现行法规及存在的不足,结合国际先进经验,从扩充特许权使用费的范畴、重塑常设机构定义、增设独立交易原则的补充措施等角度为我国国内税法的完善提出建议,以期能在税收实践中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