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问题研究——由蒋文斡旋受贿案说起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hyibow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对斡旋受贿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对斡旋受贿行为进行刑事打击。然而司法实践中,对斡旋受贿犯罪的认定存在诸多困难和争议,追其根本,是我国相关立法对该罪名的规定与描述不够详尽和明确,与国内目前一些新型腐败现象相比,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本文的核心观点是,我国对于斡旋受贿行为之法律规定存在较大漏洞,立法更多的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意图进行立法收缩,没有明确具体对该行为相关问题做出立法规定,导致斡旋受贿行为貌似一个独立罪名(实际不是),却必须比照普通受贿罪定罪量刑,从而事实上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对待斡旋受贿行为大多采取保守、谨慎态度,使一些具备刑事可罚性的行为逃脱法律制裁。斡旋受贿行为在我国并不属于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包含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普通受贿罪之中,与普通受贿罪相比,斡旋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完全相同,特别是客观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具体形式不同。其次,斡旋受贿行为中,行为人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社会危害性也要小于普通受贿罪。  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在客观方面,斡旋受贿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要或收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行为侵害的客体与普通受贿罪所侵害的客体基本一致,都是损害了国家公务行为的廉洁性。与普通受贿罪一样,斡旋受贿行为的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该行为属职务犯罪行为。而从犯罪主观方面看,斡旋受贿行为,行为人必须是直接故意才构成本罪。  我国有关斡旋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将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罪名成立的必备要件,这主要是立法者通盘考虑到我国国情、司法运用和反腐形势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但从长远考虑,将斡旋受贿行为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之限制去掉才是必然趋势,这样即有利于维护斡旋受贿行为与普通受贿罪之间的客体一致,也有利于我国司法实践,同时可以较好的与行贿犯罪等罪名进行对应,有助于当前我们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的工作。斡旋犯罪行为中,二次斡旋或多次斡旋不会影响到该罪名的成立。  《联合国反腐公约》的制定,尤其是《公约》中影响力交易罪的相关规定,更是为我国有关斡旋受贿行为之立法改革提供了极大借鉴作用。2007年,发生在重庆市的蒋文、唐靓受贿案就暴露出国内立法对斡旋受贿行为之规定存在某些弊端,这些弊端不利于对斡旋受贿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和预防,笔者试图从这个案例中法院未予采纳的斡旋受贿行为说起,分析并解剖我国斡旋受贿行为法律规定之现状。
其他文献
期刊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作为我国经济社会的支柱性产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建筑工程预结算审核工作也逐步得到完善,但是也存在许多问题.鉴于此,本文笔者根
领导干部交友应该慎之又慎,自觉做到“门无杂宾”。为此,必须牢记三个字,即“慎”、“间”、“道”。 Leading cadres make friends should be cautious and consciously do
通过分析叶片式抛送装置工作时出料直管中物料与气流的相互作用及关系,在建立物料流经出料直管运动方程的基础上,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MATLAB对物料经过出料直管的运动进行数值
该文从挂篮荷载计算、施工流程、支座及临时固结施工、挂篮安装及试验、合拢段施工、模板制作安装、钢筋安装、混凝土的浇筑及养生、测量监控等方面人手,介绍了S226海滨大桥
建筑工程监理是借用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方对建筑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控制的一项重要的举措和办法.监理工作的建立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的主要
牵连犯是罪数论中的一个重要的罪数形态,也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牵连犯的历史沿革、概念、基本特征、牵连关系及其与其他罪数形态的比较等基本问题。其次介
为筛选防治甘蓝小菜蛾的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验证其对甘蓝小菜蛾的防治效果、速效性与持效性,确定其适宜使用剂量,我们进行了3%阿维·氟铃脲乳油防治甘蓝小菜蛾试验。试
中国不仅是一个陶瓷之国、丝绸之国,而且还是一个漆艺之国。雕漆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瑰宝,从元明时期雕漆技艺的辉煌到如今的濒临失传,雕漆走过了漫长的发展历程。随着国家非
目前,新课改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学生的主体地位得到了尊重,教学的目标从原来的突出知识的灌输与被动接受转变成突出学生综合能力的提升和综合素养的提高。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