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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是近几年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和网络游戏的风靡而诞生的一种新的财产形式。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增多,要求通过立法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呼声日益提高,也越来越多地受到法学界的关注。本文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研究的目的是为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做好理论上的准备,并对立法的主要内容提出一些构想和建议。首先,本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和范畴做了基本的界定,并分析了研究网络虚拟财产的意义和必要性。本文认为,对虚拟财产的概念有必要做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虚拟财产应当是存在于特定虚拟网络空间内的可以专属于某个特定主体的虚拟财产,如电子邮箱、QQ号码、域名等。而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应当包括网络玩家通过支付费用取得的虚拟品,还应当包括其他一些免费取得的且能在现实中通过交易可以获取一定现实利益的虚拟品。其次,在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及法律属性问题上,学者存在颇多争议。在财产属性上,大部分学者持肯定的观点,也有少部分学者对其财产性进行否定。本文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己经具备财产的基本属性,即其不仅具有经济价值,又以一定目的与权利主体的结合成为财产权。因此应当承认网络虚拟财产是财产,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上,主要分为知识产权说、物权说、债权说和财产权说几种观点。本文对各种观点进行了评析,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应该是财产权。再次,本文对网络游戏用户之间及游戏用户同运营商之间的虚拟财产关系进行了分析,指出他们之间围绕虚拟财产所存在的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并列举、分析了网络游戏用户和运营商各自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最后,本文对围绕网络虚拟财产救济所存在的几个问题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并提出几点立法建议。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游戏用户和运营商举证责任的确定和承担问题上,本文建议对网络游戏玩家适当的进行倾斜,即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且在游戏规则没有要求必须用真实身分注册的情况下,玩家只要能提供涉诉的ID名称、号码以及密码就可以推定该玩家是该ID的合法拥有者,除非对方能提供足以推翻这一推论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