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现代各国破产法的核心。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设计,直接影响到破产法的价值目标能否实现,破产程序能否公平、公正、高效地推进。也影响到破产管理人具体制度设计。在破产程序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管理人员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处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破产事务,能够促使破产程序公平、公正、高效地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各方利益。因此,各国理论和实务界对此的探索热闹非凡、精彩纷呈。破产制度从最初的一种财产执行程序,发展成为今天的一项独立法律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经济结构日益复杂,卷入到破产程序的主体不仅数量大为增加,而且各自所代表的利益各不相同,社会本身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日益复杂。破产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逐渐发生了转变:从简单满足个体债权人的利益要求,发展到平衡破产程序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破产管理人也从最初的管财人、拍卖人演变成为今天的破产管理人,其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都随之变化。 本文力图通过追溯破产制度和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过程,明确破产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的转变过程,以及其对破产管理人制度尤其是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影响。并通过分析国内外各种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来探讨我国破产管理人应具有的法律地位,进而对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提出自己的意见。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共三节,分别讨论了本文对破产管理人内涵的界定、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及演进以及新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引进。 第二部分共四节,首先介绍了有关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主要学说,其次对这些学说的优劣逐一进行了分析,进而讨论了破产制度价值目标的演变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影响,最后在综合破产制度价值目标追求和历史上各种主要学说优缺点的基础上,将破产管理人定位为法定独立民事主体,并对之进行了详细阐述。 第三部分共三节,主要讨论了由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所直接决定的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问题,并对我国立法中破产管理人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析。 第四部分共两节,主要从平破产管理人的选人制度和监督制度的角度进一步对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具体制度设计进行反思,并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