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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道主义和行刑社会化理论的广泛传播,许多西方国家纷纷改革刑罚执行模式,从以监禁刑为主的刑罚执行模式向以非监禁刑为主的刑罚执行模式转变。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的代表也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社区矫正有利于避免监禁刑固有的缺陷,能够极大地提高罪犯的再社会化率。同时社区矫正还可以有效地节约刑罚经济成本,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在刑事司法领域社区矫正已呈现全球化趋势。我国开始实施社区矫正是在2003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及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之后,到目前为止,已有九年之久。各试点地区在实行社区矫正过程中取得了较大的成果,但是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方面,一方面司法所工作人员缺乏且综合素质较低,另一方面县级乡镇社会工作者综合素质较低和志愿者缺乏;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存在矫正衔接不到位及监管措施不力问题;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短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较低的非监禁刑适用率导致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无法扩大;公众对社区矫正的接受和认同程度低,对罪犯持有歧视心态,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如不解决这些问题,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势必受到严重影响。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研究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究其根源,乃是由于我国厉而不严的刑法结构及定性加定量的定罪模式阻碍我国社区矫正适用的扩大;行刑立法的欠缺和统一的刑罚执行主体的缺乏阻碍社区矫正的发展;民众崇尚重刑,排斥社区矫正;不完善的社区建设妨碍社区矫正人员同社区关系修复的目的实现。因此要促进我国社区矫正的顺利开展就必须更新刑罚观念,由重刑主义向轻缓化转变,促使民众接受和认同社区矫正;完善缓刑、管制及假释相关立法规定,细化其适用标准,增强可操作性,从而提高社区矫正的适用率;逐步培养社区文化,完善社区建设,形成有利于社区矫正的社区氛围;积极构建社区矫正的法律体系,明确社区矫正执行主体,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权,努力完善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处遇制度和惩罚制度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在我国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满足行刑社会化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