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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行政法中的行政权规则进行了研究。行政权规则是指行政立法中体现在法律文件中那些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拥有权力,或约束行政机关行为担当责任,即规范行政行为或行为方式,确定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款。根据这些规则可以直接决定我国行政权行使的方式、程序与范围等,同时也影响着行政权行使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以及其他各方的权利与权力的运行方式。按照不同的方式分类,行政权规则可分为行政授权性规则与行政义务性规则,行政实体性规则与行政程序性规则。长期以来,探讨行政权的内涵和功能、公共行政与服务行政、行政实体及行政程序的价值等问题的论文、著作层出不穷,亦取得丰富成果,但我国学界对现行行政法律体系中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的规则以及行政权规则的存在状态却缺乏明晰和直接的关注,对从特定的规则体系视角研究行政权的学术文献更是没有。因此,从行政权规则的角度探究行政权的应然状态则显得意义重大。通过对《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中行政权规则总量中义务性词汇和权利性词汇的统计分析,认为比较而言,《行政处罚法》拥有比《行政强制法》程序性更强的法律程序。同时发现行政立法中行政权规则未与具体的行政活动相适应、行政程序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建议从正确把握行政权的应然状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