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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目的是让海上运输的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有法可依,让海上运输的交易变得更加的规范。在海上货物运输关系中,承运人承担的不仅仅是运输货物履行的角色,他还承担着海上运输责任、享有免责事项等等,这些都会对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关系带来深刻的影响。所以,在海上运输法律当中,承运人的责任制度问题应该是重点研究的对象,因为它不仅涉及到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更代表着未来海上运输立法的趋势。我们回首各国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发展会看到,世界各国对承运人制度的立法的变化,不单单是各国航海运输立法变化的标志,还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力量较量的产物。伴随着第二次科技革命的到来,世界各国的航海技术也不断的提高,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实力也不断增强,世界各国在立法时,特别在承运人的责任制度规定方面,逐渐的向托运人的力量倾斜。鉴于承运人责任制度对海上货物运输交易的重要性,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研究与讨论不仅有理论意义,更对海上运输的实际操作有重要的指导性作用。所以笔者以《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责任制度为题,讨论《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制度的新规定对海上货物运输的影响,用来探讨我国是否加入该公约。本文首先以《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制度总体结构为出发点,综合该公约在起草时的背景,从承运人责任期间、义务、归责原则以及责任限制等角度对《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评价,希望通过此研究能促进我国的海上运输业发展。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从论文的选题背景和论文研究的意义进行阐述。正文主要有五章。第一章主要阐述的是《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制度结构,通过对《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制度综述、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特点以及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法律意义评价。阐述笔者研究《鹿特丹规则》承运人制度的意义。第二章通过总结承运人责任期间规定的演变、比较承运人责任期间与合同期间、管理货物义务三者的共同点与不同点,从而探寻《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变化,并且对于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的修改进行建议。第三章主要介绍了《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法定义务的改变,分析其改变对世界航海运输业的影响,从而对《海商法》中承运人的适航义务以及管理货物的义务的立法提出进一步的修改建议。第四章通过归责原则、航海过失免责事项以及证明责任等几个方面来阐述《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基础的改变,从而对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的责任基础的修改提出建议。第五章主要阐述的是《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限制的改变,分析该公约对我国责任限制立法的影响,从而对我国面对这些影响应该采取何种措施提出建议。最后,文章中的结论部分通过对当代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立法趋势进行分析,对我国《海商法》的修改进行总结性概括,以此期盼我国的承运人制度更加适应航海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