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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法经济学既是法学界也是经济学界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方面,它成为现代法学的“显学”,另一方面,也成为“经济学帝国主义”的重要表现。目前,国际社会法经济学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而国内对法经济学的研究还处在混沌初开的状态。 在对过去二十年来国内有关法经济学研究方面的文献进行搜集整理之后人们发现,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西方法经济学著作的翻译引进、相关理论的介绍评析、直接运用西方法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解释中国现实中的法律问题等几个方面。但是,对这一新兴学科发生、发展、演变的历史,目前国内还并没有一个比较全面和系统的研究。同时,对几位先驱性人物如斯密、马克思、康芒斯等在法经济学发展进程中所做的贡献、他们究竟是如何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他们在法律的经济分析方面存在什么样的异同、他们的分析和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新”法经济学家的分析有什么样的联系和区别等方面的问题,国内学者在研究过程中更多地也只是一笔带过,很少加以详尽的分析。可以说,目前人们对法经济学发展的历史所做的分析并不充分。 鉴于此,本文试图弥补这一缺陷,着力对法经济学这一新兴学科的发生、发展、演变进行比较系统的梳理,以期对它有个更深层次的理解。本文的分析集中于:第一,对法经济学的内涵进行界定。“法经济学”是一门有着多种称呼的新兴学科,而且,人们从各种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它。要对它进行历史分析,首先必须阐明自己对“法经济学”的理解。第二、对法经济学的发生、发展、演变进行一个比较系统的梳理。因为对法经济学发展历史的探索,很大程度上将成为人们深化这门学科研究的前提和基础。第三,对斯密、马克思、康芒斯以及波斯纳究竟是如何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做具体、详尽的分析,并对它们之间可能存在的联系与区别进行探讨。当人们探索一门学科发展历史的时候,总是不可避免地要去追寻那些“创造历史的人”,目的是为了去感知他们的真知灼见,去回顾他们那些能带给后来者灵感的观念。第四,在对法经济学的历史及现状有个比较清晰的理解的基础上,对法经济学未来的发展进行一些思考。 本文共8章。 第1章导论主要阐述选题的意义,对国内外关于这一论题已有的成果和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设定本文的主要任务。另外对论文的基本框架、研究方法做出说明。 第2章阐述法经济学发展的历史。本章首先对法经济学的含义进行厘清,认为应该从广义上来理解法经济学,把法经济学看作是一门研究法律现象和经济现象之间的关系的学科,以此来开阔人们的视野。其次,本章主要从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学科自身的传承发展两方面分析法经济学发生、发展的历史。在追溯法经济学的起源时,从法学角度,把视野延伸到古罗马时期法学家对经济问题的关注;从经济学角度,则追溯到资产阶级最初的经济学说——重商主义——的法律思想。在对法经济学发展进程中出现的两次浪潮进行的阐述时,不仅从这一学科自身的传承发展角度进行论述,而且还充分考虑到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对学科发展的影响。最后,本章对法经济学已有的成就及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认为法经济学(或法律的经济分析)不仅要研究如何用解释市场行为的方式来解释法律和立法问题,还应分析法律体系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而斯密、马克思、康芒斯等则正好为人们提供了这方面的灵感。 第3章对斯密关于法律的经济分析进行研究。总体而言,斯密对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的主要内容聚焦在法律和经济制度的相互作用之上。本章首先阐述斯密如何通过对公法和私法的历史研究证明经济因素对政治、法律制度所产生的决定性影响。接着论述斯密通过对学徒法、长男继承法和限嗣继承法、谷物法以及规制借贷市场的法律的分析,论证法律制度对经济运行产生的影响。最后阐述斯密对古代司法判决体系的经济分析。在这里,斯密把古代法官、审判官进行司法判决看作一种利润最大化行为。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斯密认为必须对司法体系进行改革。这样,斯密就在经济学说史上开创了用经济学的目光,以效率为依据检视和评价法律制度的先河。 第4章探讨马克思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基于马克思是在研究政治经济学过程中推进和发展他的法学思想这一事实,本章首先提出马克思法学是一种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接着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论证,认为马克思从法学研究转向政治经济学研究这一行为本身,事实上是从某个侧面证实了法律对经济基础的依赖关系。而马克思在历史唯物主义形成过程中所确立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以及由此派生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基本原理,恰恰是正确认识法律制度的首要前提。同时,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也意味着马克思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其次,本章对马克思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内容做了探讨,认为马克思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部分,即对法律现象的经济分析和对经济现象的法律分析。最后,本章对马克思经济分析方法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的运用做了分析。本章试图证明,虽然马克思并没有像现代法经济学那样,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对法律进行研究,但是,他却将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思想融入政治经济分析中,洞察到法律制度背后的经济根源。因此,马克思无疑是法律的经济分析的一位伟大先驱。 第5章阐述康芒斯对法律的经济分析。本章首先介绍康芒斯对传统经济学把法律排除在经济学研究之外所做的批评。接着分析康芒斯是如何通过“交易”这一基本单位把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联结在一起的。对康芒斯关于法律与经济关系的理论,本章把它作为重点进行了介绍,认为康芒斯对法律与经济关系的探讨主要体现在他的集体行动理论、利益和谐理论和“法制决定论”之中,而这三大理论都是为了证明法律对经济生活的决定性影响。至于康芒斯为什么会如此重视法律的作用,本章也做了初步的分析。最后,本章对康芒斯在法经济学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影响进行探讨。认为康芒斯对“财产”与“财产权利”的区分及对“交易”概念的一般化都深深影响到法经济学的奠基者——罗纳德·科斯。而康芒斯将法律制度看成是协调冲突的规则体系的观点,也对现代法经济学中的制度学派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第6章阐述了波斯纳对法律的经济分析。本章首先对波斯纳的生平做了简单介绍,接着阐述了贯穿于他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全过程的“效率”观。所有的法律活动(包括立法、执法、司法、诉讼等)和全部法律制度(私法制度、公法制度、审判制度等)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最有效地利用资源和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这正是波斯纳关于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核心思想。在本章中,波斯纳对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反垄断法等的经济分析得到了比较详细的介绍,最后,本章对波斯纳在法经济学研究中所做的贡献进行了阐释。 第7章从分析角度、分析方法等方面对斯密、马克思、康芒斯及波斯纳关于法律的经济分析进行比较。就分析角度而言,斯密、马克思及康芒斯更多地是从宏观、抽象层面对法与经济之间的相互影响进行研究,而波斯纳则主要是从微观、具体的角度来对法律制度和立法活动进行经济分析。就方法论来说,斯密、波斯纳运用的是个人主义方法,马克思和康芒斯坚持的则是整体主义方法。不过,分析角度及分析方法之间的差异并不意味着彼此之间的绝对对立,相反,彼此之间可以相互弥补各自分析中的不足。而且,分析角度和分析方法的不同,也并不影响他们在衡量法律的基本价值标准——效率——上达成共识。 论文最后一章,第8章,试图对法经济学未来的发展做一些思考。本章想要表达的是,狭义地理解“法经济学”或“法律的经济分析”已经局限了人们的视野。法经济学要想进一步向前发展,必须突破以往那种局限于由新古典主义支配的、波斯纳式的“法律的经济分析”,通过研究方法的改进,扩大法经济学的研究领域。至于法经济学在中国的兴起,显然与中国正在经历一个制度变迁的时代有关。文章认为,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将给法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提供肥沃的土壤,因而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法经济学在中国会有一个美好的前景。 本文的着力点在于对法经济学进行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也就是说,本文试图重新沐浴法经济学思想发展的脉络,并在阐释法经济学发生、发展、演变的基础上,凸显斯密、马克思、康芒斯(包括波斯纳)在这一学科发展进程中所做的贡献,并对他们关于法律和经济这一主题的研究进行全面、系统的比较研究。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并不打算对在法经济学发展过程中做出贡献的所有经济学家或法学家都进行详细分析,这样,即便是法经济学的奠基者——罗纳德·科斯——这样伟大的经济学家,也只是做了个比较简单的介绍。对人们而言,这也就意味着,在未来的法经济学研究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