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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大陆法系犯罪论中一个重要概念与内容,最初来源于德国“癖马案”的判决,后流传、盛行于日本,并最终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占据了重要的一席之地。作为一种面向刑事法律现实、有效弥补刑事法律僵化性的有效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立足于人性,关注和体谅人性的弱点,符合刑法的人道精神,具有相应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当前的中国是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和实用价值的。
本文通过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理论渊源-相对意志自由和人文关怀的角度进行阐述,以许霆案为切入点,从研究期待可能性本身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出发,对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深入的探讨,立足于我国当前刑事司法形势,从刑事司法政策、当前刑事立法司法形势、法律制度发展历史以及罪刑法定原则四个方面,全面系统的论证期待可能性在中国的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可行性方案。首先,充分利用我国《刑法》第5条,第13条、第16条、第37条、第63条的规定来解读期待可能性问题,明确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其次,从刑法犯罪论中的法律地位来讲,期待可能性理论是独立于故意和过失的,消极的、例外的要素;第三,期待可能性适用范围和条件是以法律规定为限,严守罪刑法定原则底线;第四,运用类型人标准来判断期待可能性的大小、有无;第五,文章初次提出了期待可能性司法控制理论,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期待可能性话题的提起应当归于辩方,而侦查、起诉机关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期待可能性进行判断和取证,而期待可能性最终的断定,应当由控辩审三方以直接言辞的方式面对面共同完成,当然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特别是法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防止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是期待可能性司法控制理论应有之义。
法律和实践证实,期待可能性理论是有价值的,也是可行的,在当前中国社会形势的主题背景下,强调以人为本、和谐司法的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价值,更加彰显和符合时代特点,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路径上应当将期待可能性理论合理合法合情的引入我国刑法理论,让它更好的为社会主义法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