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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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维权观念的深入人心,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引起社会各界关注。但法律界却对此探讨不多,且有失偏颇。我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案件,而以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经营者,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理论研究又比较薄弱,审理案件的法官往往只能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作出判决,所以如何正确处理该类纠纷值得探讨。 本文以民法基本理论为立足点,以民法解释学为主要研究方法,结合比较法、法律关系分析法等有关方法,联系真实案例,对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内容、性质、法律依据、理论依据以及违反该义务的判断标准、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分析论证,提出了笔者对处理因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引起的侵权纠纷,应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文章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和特征,文章指出,经营者在其服务场所对消费者等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是积极的作为义务。 第二部分对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理论基础进行探讨。 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安全义务保障法进行比较法分析以及总结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文章认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司法实践并不相同,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更宜吸纳英美法系的做法。 第四部分阐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和具体内容。其在类型上可分为公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私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防止消费者遭受经营者自身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和防止消费者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 第五部分是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本文通过对附随义务说、法定义务说的评析,认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法定义务为原则,且属于附随义务,因此,违反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应当以侵权责任为原则。 第六部分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首先分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文章认为违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有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具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经营者是否履行了该义务可以根据法定标准和善良家父的准则来判断;具有损害事实;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判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次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类型。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类型包括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在第三人侵权致消费者损害情形下,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行为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构成竞合,根据利益平衡理论,第三人应对受害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向受害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与经营者过错相适应,以其能够防范和制止第三人损害的范围为限。补充责任的性质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经营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直接加害的第三人追偿。最后简要阐述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免责事由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诉的诉讼主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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