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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权是中国行政管理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实施这项改革的初衷就是要改变中国行政权力分散而导致的权力交叉、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弊端。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权是从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开始,再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迄今已走过了10多个年头。行政复议权的集中行使的改革也在2007年由地方率先试验,2008年国务院开始在全国大范围推广。但由于理论的缺乏也导致了改革的不稳定和方向的不明确,导致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了10多年后面临着何去何从的尴尬,相对集中许可权的改革仍在原地踏步,对正在前期试点阶段的相对集中复议权改革也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 论文对行政权的相对集中行使做了全面系统地深入研究,不仅可以涵盖集中处罚权和许可权,也为行政复议权的集中和以后可能的其他行政权集中行使的实践作出理论铺垫。因此在视角上要超越目前中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权的研究现状和实践,将其放在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甚至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重新审视,争取在理论上有一定的突破,对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权是在分权的大背景下的权力集中行使,在中国有其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权力集中的种类和范围都是有限的。权力集中行使符合中国的宪政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潮流,不会产生集权。但是针对实践中的产生的问题,要对集中行使过程和结果加以规范和监督。 中国行政权的配置大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外部配置,不仅指行政权与司法权、立法权的分野,也指行政权对社会的分权,决定了行政权内部配置的前提范围;还有一种是行政权力在行致机关的内部配置,包括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配置、没有隶属关系的同级政府之间的配置、一级政府内各个部门之间的配置、一个部门内各个机构之间的配置。宪法原则上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在具体运行上主要是通过财政手段、行政审批、人事任免,改变下级决定、垂直管理等方式来控制地方,地方则通过各种手段加强与中央的博弈能力。横向上往往将某一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权限按照不同的标准同时授予几个职能部门,行政权高度分散在各个行政部门之中,但是在一个部门中权力又是高度集中。行政权的配置和运行是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权的制度基础。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权是指由有权机关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将本来分属于不同行政机关所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权交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既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权力重新配置和调整,也包括主体权力的空间集中行使。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权不是集权,是行政权下放和向社会分权前提下的权力集中,集中的范围也是有限的。与综合行政执法有着明显的区别。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权有国际和国内行政体制改革背景。国外从传统的“官僚制”行政转向“新公共管理”和“新公共服务”,从加强地方自治到地方自治和中央控制相结合,国内则有以国务院的“大部制”改革和深圳的“综合配套改革”为典型的地方政府改革创新。因此中国当前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权既有必要性,也有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作为参考。 中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权来源于立法机关的授权,符合中国的宪政体制。相对集中行政权改革虽然存在与规则的紧张关系,但仍然是具有合法性的改革,不能动辄就冠以“违法”、“违宪”的帽子。要在规范与变化、保守与创新、僵化与灵活之间寻求平衡之道。在改革过程中要正视政府利益,中央、地方、各部门之间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行政权集中并不绝对排斥权力分散,双方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从行政权的历史和现实发展都可以得出这个结论。 目前中国在行政立法权、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复议权等领域进行了权力集中行使的改革。在“法律保留”的前提下,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集中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地方政府和各部门保留了很少的设定权;行政处罚权集中主要适用于城市管理领域,近年来也在文化管理、交通运输领域实践,集中的范围逐步扩大,执法方式日趋多样化。行政许可权的集中主要实行“一站式服务、并联审批、一个窗口对外”的形式,许可权的归并划转还没有真正实行;行政复议主要是通过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方式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调查与议决相分离,作出复议决定仍然是各部门。也有个别地方集中了行政裁决权,或者将复议决定权也集中到该委员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权在实践中取得了宝贵的经验,但也存在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合法性瑕疵、非法治化、不透明性和不彻底性,需要下一步改革的完善。 完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权制度应遵循必要性、合法性、适度性、参与性、整体性原则,部门规章制定权应适当集中到国务院,执法权的范围应该集中在那些经常发生的、案情简单、能直接判断并作出决定不需要进行更进一步技术检测或技术鉴定的、大量存在的管理事务,而那些归属单一,实施主体明确、职责清晰的行政权力无需集中。行政司法权的集中分两步走,第一步,“行政复议委员会”从集中复议审理权逐步转变为集中复议权,第二步,将行政裁决权和行政仲裁也集中到同一个机关行使。行政监督权也应该在行政系统内适度集中,目标是将复议权、监察权和审计权归并,形成大监督体系。 在行政权集中行使过程中,应当遵循必要的程序,主要包括启动、公示与协商、决定、试点、评估、推广、权限争议的解决。同时还要加强监督,重点监督集中权力的过程本身,包括对作出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权决定(决策)的合宪性监督,行政机关推进相对集中行政权行使过程、方案的合法性监督,具体实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监督。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权的改革离不开整个制度环境建设。因此在行政系统内部需加快权力的整合,要对中国的法律做整体清理,并且制定相应的法律作为改革的法律依据;在外部环境上要加强行政民主化的改革,吸收国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熟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