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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之于债券公众投资者的作用有如红绿灯之于司机的作用。客观准确的信用评级和对公众投资者权益负责任的态度直接导致公司债券的发行量增加,即公司融资规模的扩大。公司发债时信用评级所涉及的主体包括审核者证监会、发债人、中介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则是进行信用评级最主要的主体。为了获得公司债券市场和对应信用评级机构的现状,本文选取了实证样本和它实践中所遵循的规则。样本有两方面:第一方面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市场里的实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公司债券,同时把时间限定在我国债券发展较迅速的2004-2013年;第二方面为这些公司债券发行时对应的信用评级机构。对样本和它在实践中遵循的规则进行统计和梳理后,分析出我国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现在存在三方面问题:(1)虽然信用评级直接影响公众投资者的判断、作用很大,但目前我国立法方面还不够重视信用评级。(2)评级机构法律责任制度缺位。(3)监管机构职权职责划分不明晰,行政机关的监管不到位,评级机构自律不充分。面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的这些现实困境,我们提出对策:首先,循序渐进提升立法层级,把规范信用评级的规则提升到行政法规的层级,加强立法方面对信用评级的重视。其次,根据违规现状和责任制度缺失的情况,细化参与主体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法责任。最后,明确各个行政部门监管职权职责、加强监管部门信用评级的监管,完善自律规则并加强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