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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导致的人体健康损害问题越来越突出,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在环境污染致健康损害的案件中,由于损害后果严重、受害人数众多、责任人难以认定或赔偿能力有限等原因,传统的救济方式不能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如何切实保障环境受害人的健康权益,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以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补偿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理论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从四个方面展开探讨:第一部分,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补偿概述,介绍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的类型、特征、主要方式、与“地方病”、“职业病”的差异,并在辨析“补偿”与“赔偿”含义的基础上,阐释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补偿的内涵和优势。第二部分,论述我国建立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如权利救济理论、风险社会理论、利益平衡理论,分析我国当前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的严峻形势,进而指出传统救济方式在解决这些问题时的种种障碍,若不能予以及时、妥善地处理,将会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第三部分,考察域外代表性国家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补偿制度的实践情况,重点评析日本的公害健康被害补偿制度,总结出先进经验,如采取阶段性发展措施、充分考虑资金来源、保证制度高效实施等,为我国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补偿制度的建立提供借鉴。第四部分以上述内容为基础,对我国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补偿的制度化提出建议,包括设立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补偿基金,主要围绕资金来源、适用条件、申请支付、补偿范围、不服补偿决定的救济等问题展开;完善相关保障措施,如加强环境与健康信息公开、开展环境流行病学监测与调查、健全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监控制度、建立环境污染健康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补偿法律制度的建立,将使我国对环境受害人的救济机制趋于完善。该制度资金来源多样,所涉及的补偿范围较为广泛,具有便利性、及时性和高效性等特点,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对环境法革新的需要,健全我国的环境法律责任体系,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