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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并不是一个立法上的概念,它是公司法学者根据各国立法的规定,在对法律进行解释的基础上所作的概括。由于世界各国立法体例的差异,导致对股东知情权的学理解释也因立法背景的不同而存在认识上的不一致。本文认为,凡是能够体现股东对公司经营信息进行了解的内容都可以涵盖在股东知情权的范畴当中。从现代公司法理论的发展来看,一般认为公司和股东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尤其是对公众公司而言,股东只是投资者的角色,公司的经营活动由专业的管理层负责,股东不得随意干涉公司的内部事务。股东知情权就是在这一背景下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并保护自己的投资利益的一项积极的权利类型。股东的知情权实际上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是一项工具性而非目的性的权利。通过行使知情权,股东可以实现发动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在公司重大问题上做出正确决策;以及发动委托书征集战选举新董事,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知情权包括股东在股东会上的质询权、公司账簿查阅权、外部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以及权利行使出现障碍时的诉讼救济请求权等方面的内容。世界各国公司法对上述内容作了全面的规定,但往往各有侧重。我国公司法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2005年的公司法修订文本对股东知情权加以完善,但规定仍然过于简单,并不利于公司股东权利的行使,因此必须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加以补充。本文认为,由于人才的匮乏及制度建设的成本,我国现阶段还不宜引进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制度;鉴于现行公司法对股东质询权制度尚付阙如,而质询权的行使对于股东大会议决功能的充分发挥意义甚大,建议我国立法予以承认,详细规定股东质询权行使的条件、场合、目的性限制及救济程序;股东帐簿查阅权虽然日趋完善,但仍需扩大股东查阅权的范围、明确权利行使的条件、规定权利的边界并落实具体的法律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