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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作为地方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筹集财政资金,支持社会经济平稳和可持续发展的重任,因此需要建立稳定增收机制,确保我国改革的进程。本文运用实证分析与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对地方税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较为详细的阐述并分析了我国地方税现状,提出了建立地方税稳定增收机制的思路。 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地方税进行一般性理论分析。地方税是随着税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确立而发展、完善。作为相对独立的体系,地方税不仅为地方政府提供财力,还有着调节经济的功能。作为税收的组成部分,地方税能否实现稳定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税务行政管理体制以及公民纳税意识等因素的影响。 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地方税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1994年的财政税制体制改革确立了我国现行的地方税体制,并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体系。虽然10多年来地方税有了较快的发展,但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相比,地方税改革明显滞后,由此造成地方政府可用财力相对增长缓慢,这与其所需承担的职责不相称。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地方税制不够完善。由于缺乏《税收基本法》之类权威性法律的规范、调整,地方税制存在诸如地方税概念不清、征收范围存在交叉、缺乏有效的主体税种、内外税制不统一、地方事权与财权不对等、法律法规陈旧等问题。二是地方税管理体系不够完善。一方面,地方税的立法权和管理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的权力极其有限;另一方面,还存在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尽合理,税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且业务技能不全面、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不高、税务部门征管效率较低等一系列问题。三是税收司法体系亟待加强。目前我国税收司法职能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中的负责经济案件部门承担,不仅职责不明,而且缺乏协调,没有形成体系。四是纳税环境较差。由于传统文化中“恶税”思想深入人心,再加上宣传手段单一、教育投入不足,以及税收使用缺乏透明度等原因,造成不少纳税人对待税收思想上不理解、情绪上对立、行动上消极抵制或明目张胆的抗拒。 本文的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地方税制的现状。总体来看,地方税体系同该国的政体有着密切的联系。从税权划分模式来看,大多数国家采用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模式。从税权归属来看,由于有税收基本法的调整,虽然大多数国家地方税的立法权主要归中央,但各级政府拥有较大的征收管理权。从税种设置来看,大多数国家设有地方固定税种,且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从收入规模来看,总体呈现与税权大小成正比的特点。从征管机构设置情况来看,既存在设置专门机构管理,也存在一套税务机构统一管理中央税和地方税的情况。 本文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建立我国地方税稳定增收机制的方法。首先,要建立完备的地方税法律体系。在制定税收基本法的基础上,完善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确定税权划分模式,在科学划分地方税税种的同时,调整和充实地方税税种。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地方税管理体制。在优化征管模式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税务机构,构建高效的组织体系和科学的管理体系,并通过建立覆盖全国的税收信息化处理平台,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水平;此外还需要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再次,要建立独立的税务司法体系。在建立税务警察、税务法院、税务检察院等机构的同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及协调机制,确保税收工作的法制化进程。第四,要进一步优化纳税环境。通过改进宣传方式,加强基础教育,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良好的纳税氛围。第五,地方政府要运用经济、行政等手段,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为地方税的稳定增长提供税源保障。